(6)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虚假的财产状况材料。
(7)其他证明犯罪嫌疑人有能力履行“判决、裁定”而拒不履行行为的书证。
4.案件无法执行或已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书证。包括:
(1)人民法院出具的中止、终止、终结执行裁定书。
(2)导致申请执行人伤亡的,申请执行人的病历、医疗诊断结论等书面材料。
(3)导致申请执行企业停产、倒闭的,申请执行企业及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5.单位犯罪的,形成单位决定(意志)的会议记录、决策人员批示或授权等材料。
(五)鉴定意见
1.造成人身伤害的伤情鉴定。
2.造成财产损失的价格鉴定等。
3.对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的财务审计报告等。
(六)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执行现场、转移现场、围观现场、暴力现场等)。包括:
(1)勘查时间、地点、现场方位、现场概貌。
(2)现场的空间、大小及建筑布局,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证、痕迹的具体位置,现场访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犯罪现场、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2)被害人、证人辨认笔录(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七)视听资料
1.监控视听资料。包括:
(1)执行现场的监控视频。
(2)其他监控视听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
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的视听资料。包括: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4.其他视听资料。包括:
勘验犯罪现场,搜查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痕迹形成的录像资料。
(八)其他证据材料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据材料。
2.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前科证据材料。
3.单位犯罪的,单位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据材料。
4.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自首、立功等证据材料。
5.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出警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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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刑事办案实务
转自:法纳刑辩
来源:锦州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