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交车行进的过程中,不顾全车驾乘人员的安危对公交车司机进行干扰甚至大打出手,这种行为实在害人害己。
2021年8月4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河池市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并当庭宣判。
2021年4月7日中午1点左右,被告人梁某在金城江某客运站前公交站点乘坐公交车返家。上车后,梁某认为驾驶员杨某在其未坐稳时便启动车辆而出言指责,后因对杨某的回答不满,双方引发争吵。
双方争吵期间,梁某冲到驾驶室旁,试图越过安全防护栏与正在驾驶车辆的杨某扭打,又用外套朝杨某头部、面部甩打。杨某被迫靠边停车,直至车上另一名乘客上前劝阻,梁某才停止甩打回到座位,杨某则重新启动车辆,重新驾车上路。但双方言语上的骂战仍在持续……
气急败坏的梁某随手拿起车内的扫把隔着安全防护栏攻击杨某,导致车辆再次停车。
驾驶员杨某随即拨打电话报警。
返回座位不久的梁某不顾劝阻,再次手持扫把冲到驾驶室旁朝着杨某击打,公交车驾驶室的安全防护栏钢化玻璃被击碎。
随后,梁某被赶到现场的公安机关控制。
公诉机关于同年7月2日向金城江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梁某的行为触犯刑律,应当以妨害安全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某因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梁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审判长覃文努表示,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司机的安全驾驶,关系到道路安全以及一车乘客的安危。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极易诱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希望被告人梁某、公交驾驶员杨某以及旁听人员都能从本案中吸取教训,充分认识到妨害公共交通安全行为的严重性、危害性和违法性,文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共同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来源:广西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