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有什么区别?

2021-08-17 14:46:16 作者: 强制猥亵罪与

编辑:赵瑞

昨晚,曾娱乐圈顶流明星吴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批准逮捕的新闻一出,顿时在微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针对此事,中国妇女报点评道“法治社会不容藏污纳垢,没有哪个圈是法外之地,就算名气再大,光环再耀眼,都没有特权,只要涉嫌违法犯罪,都应该严惩必究。”公众对此事的反应可以用四个字来形容:大快人心。

那么,从下面的一个案例分析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有什么区别?

凌晨三点,90后女子严某和朋友聚餐结束之后带着一丝醉意乘出租车回家,没想到下了出租车的她却被“豺狼”许某盯上了。许某假意搀扶严某,严某发现不对劲之后,立马拒绝。但许某并不放手,而是在尾随严某乘坐电梯时将其拖至安全通道,用手猥亵严某长达十分钟。事后严某发现自己的内裤有血迹,遂报警。

但根据许某的笔录显示,自己本来想强奸严某,但是深更半夜怕吵醒楼层的人,于是放弃改用手猥亵。那么,许某这种本想强奸但又实施猥亵的,究竟构成什么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通过本案分析,强制猥亵、侮辱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论男女均可构成其罪。但是强奸罪的主体是特殊的,必须要求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才可以。

强奸罪主观目的必须是奸淫,即其行为的意图是与之发生性关系,并在此目的的支配下实施了与女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强制猥亵罪则无奸淫的目的,而是通过除性交以外的有关下流、淫秽的行为以兴奋、满足自己的变态的性欲,填补所谓的精神空虚。即使没有意志以外的原因阻碍,其也不会也不想与被猥亵者发生性关系。

在本案中,许某原意是强奸严某,但如果经过调查之后发现,许某在准备实施强奸行为时遇到严某的顽强抵抗,许某因怕惊动邻居无奈只好放弃强奸,此行为就构成了强奸罪的未遂。属于因许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不能。而后实施的猥亵行为已经构成强制猥亵罪既遂。这种情况下,许某两个行为构成侵犯两个法益,构成强奸罪和强制猥亵、侮辱罪,应当数罪并罚。

除此之外,两者的行为方式也存在差异,强奸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而强制猥亵男女之间除性以外实施的所有淫秽、下流的行为,如本案中的手淫以及裸体表演、玩弄生殖器、抚摸乳房等等。

最后,两罪侵犯的客体也不一样。虽然两罪侵犯的都是性自由权,但强奸罪侵害的是妇女拒绝性交的自由决定权。强制猥亵罪侵害的是性交以外的性权利的自愿选择权。

通过以上分析,相信大家对强奸罪和强制猥亵、侮辱罪会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在此,也提醒广大女性朋友,出门在外,千万要保护好自己。任何时候都要提高警惕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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