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银行副行长高桥坠下致3死1伤,家属称交管部门应承担全责!

2021-08-19 19:16:18 作者: 江苏一银行副

江苏一银行副行长高桥坠下致3死1伤,家属称交管部门应承担全责!

江苏徐州发生了一起令人心碎的交通事故!银行副行长崔某晚上开车送3名同事回家,误入一条4.5米宽的缺口的断头路,从道路尽头17米高的“断头路”上坠下导致自己及两名同事死亡,另一名同事受伤。

据了解,崔某家住徐州市云龙区,今年33岁。

崔某的父亲表示,崔某是家中独子,生前在徐州一银行工作,是该行的副行长。

事故中唯一的幸存者谢某回忆了事件经过:在事发当晚,他们几个人聚在同事陈某家中吃饭,我们几个人喝了2斤白酒,因为崔某要开车,他就没有喝。

经过警方调查,事发时,崔某驾车开到徐州市泉山区二环北路西延跨线桥未开通的高架匝道预留路段,开到道路尽头后,隔离墙被撞开,车辆坠落17米,落到一个地面花坛上。

崔某被判承担一定责任,8月15日,崔某家人对此不服,称交管部门应承担全责,事故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崔某家属认为,事故发生时入口未封堵,形成一个畅通无阻的入口,该路段周围无任何标识提示该路段禁止通行,未开通路段地道入口道路灯光良好,其他正常路段灯光较差,给司机崔某造成了错误引导,崔某不应当承担责任。

明明是封堵路段为什么没有禁行标识?而且还留了一个这么大的口子?

警方调查发现,另一男子徐某在事故发生前十几天在该路段发生了单方事故,将入口水泥隔离墩撞击移位并撞坏了交通标志,事故发生后并没有报警处理,私自将肇事车拖离现场。而作为该路段的养护部门,并没有及时地进行修复,再加上崔某开车时疏于查看路况,最终酿成了这场悲剧。

警方认为,应当由养护部门承担同等责任,崔某、徐某共同承担同等责任。同时因徐某犯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虽然同情崔某等人的遭遇,但是家属都说了事故路段灯光比其他路段亮的,这种情况下即便没有道路附近没有禁行标识、没有封堵,崔某也应当注意到道路上的异常,即便没有注意到异常,崔某驾车从封闭地道入口驶入后,行驶了600米也应该注意到桥梁尽头的封堵墙,崔某没有注意到,直接开车撞破桥梁尽头的封堵墙,显然存在疏忽。

《道路交通法》第105条明确规定: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诚然,如果崔某本身没有过错,有没有第三人的责任的情况下,属于管理的养护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

但是在崔某自身过失、且还有个单方事故撞破水泥隔离墩、禁行标识的徐某的情况下,判令养护单位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

最后,有人说徐某太亏了,撞坏个隔离墩还要赔钱还要坐牢!确实如此,实践中发生这样的单方事故,因为没有纠纷,很多人很少会报警,不是自己开车直接走了,就是报个保险了事。

但是我国《刑法》第119条明确规定:

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换句话说这种行为,不出事也就罢了,一旦出事,免不了赔钱坐牢。

因此在此除了提醒大家开车要注意外,还提醒大家下次发生单方事故别再跑了,要知道出了事后果真的很严重。

这事你怎么看?

来源:春天已远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