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家中偷情被丈夫撞见,与妻争辩撕扯时被妻刺死,如何评价?

2021-08-20 16:40:44 作者: 女子家中偷情

【简要案情】2019年11月21日凌晨,女子刘某和男子王某在刘某家私会,被外出喝酒回家的老赵撞见,两个男人发生了激烈的争吵,争吵中,赵某用尖刀将王某刺伤,王某夺路而逃。赵某便对其妻子刘某进行辱骂,并用尖刀割破其衣服,划伤了其身体。中途,其儿子被吵醒,曾起来劝阻过,不久,刘某夫妻二人又开始争吵、撕扯,刘某趁机夺过了尖刀,在后来的撕扯中,尖刀刺入了赵某的胸部,正中心脏,赵某倒地不起。刘某见状,让其儿子,先打120求救,随后又打110报警。当医生和警察赶到时,赵某已经死亡。

本案中,女子刘某与男子王某在家中偷情,被喝酒回家的丈夫赵某当场撞见,此时,刘某与王某偷情行为属于违反婚姻法的不法行为,两人偷情时基于刘某的同意,因此,本案中,没有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因此,赵某刺伤王某的行为也就失去了合法的根据,如果王某的伤情达轻伤以上,赵某或涉故意伤害罪。换言之,赵某不应该拿别人的错误惩罚自己。如果因此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赵某可依法主张离婚,刘某也将因自己的行为在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时,得以体现。后来,赵某用刀伤害妻子刘某,刘某夺刀在继续撕扯中刺死赵某,对刘某的行为如何评价呢?实践中,存在争议。观点一:刘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客观上要求有致人死亡的行为,本案中,刘某夺过刀后,在与赵某的撕扯中,将刀刺入赵某的胸膛,致赵某死亡,因此,客观上刘某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主观上要求有过失,本案中,刘某夺刀在手后,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赵某死亡,因疏忽大意没能预见到,刘某对赵某的死亡主观持过失的心态。因此,刘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案中,刘某与他人偷情引发的赵某的死亡,本身有严重过错,因此,对刘某应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幅度内量刑。观点二:刘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属防卫过当《刑法》第二十条 第一二款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款是一般防卫的防卫的规定,权利人行使一般防卫权时,除了应具备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外,还有限度的要求,即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刑法规定来看,本着鼓励正当防卫的原则,在认定防卫过当时,条文上对防卫人的要求极其宽松,只有明确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认定为防卫过当。这里的重大损害是致被防卫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如果造成被防卫人轻伤及以下结果,绝对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本案中,刘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造成赵某死亡的结果,属于这里的重大损害,因此,刘某的行为系防卫过当,但防卫过当并不是罪名,根据刘某的主观责任,或涉故意犯罪、或涉过失犯罪,或属意外事件。因此,刘某或涉故意伤害罪,或涉过失致人死亡罪,尽管如此,因刘某的行为系防卫过当,即使认定刘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也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应对刘某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或免除处罚。观点三:刘某系行使特殊防卫权的行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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