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零容忍,法院来护航!

2021-08-21 00:52:48 作者: 家暴零容忍,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根据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陈述、原告的就诊证明以及伤情鉴定意见书,法院确认被告对原告实施了家庭暴力,故法院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判决双方离婚的依据是法院确认了被告刘某实施了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举证难是审判实践面临的一个难题,但在本案中,原告李某在遭受到家庭暴力时,及时报警和就医,固定了有效证据,最终其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案例二

保证协议成证据,综合考虑定家暴

基本案情

马某(女)与叶某(男)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马某主张叶某存在家庭暴力,起诉要求与叶某离婚,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为证明叶某实施家庭暴力,原告马某提交了叶某2017年7月17日出具的保证书:“2017年7月17日,我到工地去,马某不在,我在工地等她。她回来后未说去哪,我态度也不好,动手打了她,我错了,不应该动手打人,今后也不会再动手。”马某还提交了疾病诊断书,记载“头皮挫裂伤;多处软组织挫伤”。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在写保证书保证不打马某的情况下,再次用鞋跟打马某的头部,从起因、殴打次数、伤害后果来看,已经构成家庭暴力,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准予马某与叶某离婚并判决叶某支付马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的认定需要有效证据证明存在伤害行为,并将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才能被法院所采信。本案中,叶某的保证书证明了伤害行为,法院综合考量叶某再次的伤害行为的起因、殴打次数、伤害后果,依法认定了叶某实施家庭暴力,在该起案件中,叶某的保证书对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案例三

损伤不等于控制,纠纷不等于暴力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女)与被告李某(男)系初中同学,2015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某日,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以被告对其有家庭暴力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2137.8元。

原告称2018年7月7日,因其手机里有被告出轨的证据,在被告与原告抢夺手机过程中,被告拽着原告的头发并踹原告的肚子,原告摔在地上时膝盖碰伤,开始没有瘀伤,两三天以后才发现,并于7月9日去医院就诊。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2018年7月11日拍摄的其膝盖和腿受伤的照片以及2018年7月9日被诊断为软组织损伤的诊断报告。被告坚称其没有打过原告,二人感情基础深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判决结果

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据原告所述,2018年7月7日,被告为抢夺手机导致原告双上肢及腿部有软组织损伤,但原告所提供照片和就诊证明难以形成完整的可以认定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链,且即使上述损伤系因被告在争夺过程中造成的,也与以“控制”为本质的家庭暴力不同。原告所述与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法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亦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的本质是“控制”,这是因为在亲密关系中,施暴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施暴方为达到控制受害方的目的而采取的手段。而家庭纠纷则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争执。

两者的主要区别为:从双方关系来看,家庭暴力中双方的关系是不平等,家庭纠纷中双方则是平等的。从行为目的上看,家庭暴力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对方,家庭纠纷的目的则是为了说服对方。从使用的手段上看,家庭暴力采用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行为方式,家庭纠纷的使用手段则是争吵、协商。从行为后果上看,家庭暴力对身体造成了伤害,家庭纠纷对身体往往不造成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