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民法典》第1042条
禁止家庭暴力”
“截至2020年12月底
全国法院共签发
人身安全保护令7918份”
“我国有24.7%的家庭
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
而家暴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
才会选择报警”
......
家庭暴力如何认定?
遭遇家暴应该怎么办?
仅凭“人身安全保护令”
是否能认定家暴?
如何区分“家庭暴力”和“家庭纠纷”?
你想了解的,都在这场通报会里!
2021年8月20日,顺义法院通过官方微博线上召开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新闻通报会,对2016年3月《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该院审理的233件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案件进行梳理总结,并通报典型案例。
通报会由顺义法院政治部副主任、新闻发言人田刚主持,顺义法院牛栏山法庭庭长胡泊、法官谢衍明参加,部分市人大代表,多家媒体记者及广大网友同步关注。
顺义法院牛栏山法庭庭长胡泊通报
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审理难点及审判新路径
顺义法院牛栏山法庭庭长胡泊通报称,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调解难,判决适用率高。2016年至今,顺义法院受理的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案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仅有18件,调解率仅有7.73%;而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数为191件,判决适用率高达81.97%。造成此类案件调解难度大、判决适用率高的原因是长期隐忍与隐瞒所积蓄的重重矛盾难以调和。
另外,举证难是家庭暴力情节难以被法律认定的主要障碍。一方面,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私密性的特点,当事人缺乏保留证据的意识。另一方面,家庭暴力证据认定需要有效认定存在连续性的伤害行为,并将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才能被法院认可,审查标准比较严格。
胡泊表示,针对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存在的难点,顺义法院在该类案件的审理中,不仅追求“案结事了”,更把“人和”作为第一追求,探索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审判的新路径,对受害者予以保护。
通过设立家事审判法官,推行专业化审判,审判法官以不违背法律为原则,适度扩大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的范围,弥补当事人在诉讼能力上的不足。严格保护受害人信息,如果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家庭暴力,正常的开庭审理可能导致受害人重新受制于加害人的,经受害人申请,法院可单独听取受害人口头陈述意见,并要求提交书面意见。案件开庭时,其代理人可以代为出庭,而不必要求受害人必须出庭。
此外,顺义法院还与区妇联、司法局及司法所建立诉调对接的长效机制,同时引入邀请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社区居委会人员、家事调查员、心理辅导员、当事人亲属等社会力量参与案件审理。由此,形成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三调联动的多元化解机制,避免恶性案件的发生。
顺义法院牛栏山法庭法官谢衍明
通报典型案例
案例一
遭遇家暴不忍受 报警就医留证据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女)与被告刘某(男)经人介绍相识,婚后育有一女。二人常因琐事争执,某日双方发生冲突后,李某报警,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原告被送至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耳外伤、脑外伤后神经性反应、鼻外伤等多处伤”。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李某以离婚纠纷为由将刘某诉至法院,主张刘某存在家庭暴力并要求与刘某离婚。刘某不认可存在家庭暴力,并称系双方互殴,是因为李某打了其一个耳光之后他才打的原告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