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莫开伟系中国知名财经作家
2021年8月17日,新华社发布了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的通报,通报着重阐明了共同富裕以及通过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尤其提到要合理调节过高收入,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实现全社会的共同富裕。
中央这一提法一经舆论媒体传播,还是非常令人振奋的,它让不少民众尤其是社会低收入阶层对收入分配充满了憧憬与希望,也深信第三次分配能够实现有效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那么,现在需要了解的是,第一次分配、第二次分配与第三次分配到底都有些什么内容?他们之间又有什么区别?从现实看,一次分配是由市场按照效率原则进行的初级分配;二次分配是由政府按照公平和效率的原则、侧重公平原则,通过税收、社会保障支出所进行的再分配;第三次分配是建立在自愿性的基础上,以募集、自愿捐赠等慈善公益方式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的分配,目前看除了通过增值率、消费税、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遗产税等途径帮助实现之外,主要是体现其自愿、自觉的属性,即建立在自愿性的基础上,以募集、自愿捐赠等慈善公益方式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的分配,它依靠“精神力量”,奉行“道德原则”。
显然,实现第三次分配不具有法律强制性,自觉自律的道德属性是其核心原始的东西,设计第三次分配的初衷无疑是十分善良的,它可以对前两种分配的不足进行有效补充,并对缩小社会差距,实现更合理的收入分配和公平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但是要实现第三次分配理想丰满,现实可能有些骨感,因为存在的困难与障碍实在太多,这里既涉及到人的素质,又事关人性欲望的本质,在一个崇尚自我为中心以及人性贪婪等的社会大环境下,要实现第三次分配难之又难。即便是在接受社会主义价值观熏陶几十年的中国,民众个人的私欲依然浓厚,要让少数富裕社会阶层将自己手中的财富无偿让度给政府财政机构或他人,的确不是件容易的事情。这不是凭空瞎想,中国改革开放之初就对社会收入分配格局进行过大胆的设想,明确提出允许少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带动其他人致富、实现社会共同富裕的社会收入分配奋斗目标,但是四十多年来,这种先富带动后富的社会现象并没有发生,反倒是社会分配差距越来越大,社会贫富悬殊也更加明显,社会利益阶层也愈发固化,人民群众对社会收入分配的不满情绪更加严重。这说明我国在第一次与第二次分配机制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也正是因为分配机制的缺陷才使得社会收入分配差距出现不断扩大趋势。
中国政府也正是看到了这个问题,才提出第三次分配这个以缩小社会分配差距为目的的分配模式。现在先不说第三次分配到底能发挥多大抚慰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主要说说第三次分配采取的方法到底能否精准以及是否会对其普通收入人群的误伤,尤其要注意其有可能对社会形成的负面影响。
可见,第三次分配目前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自觉自愿捐赠自己财富对象划定的范围到底有多大?高收入人群的标准到底控制到哪个水平。如果标准不准确,有可能造成范围的人为扩大,结果会让一些并不富裕的社会阶层也为第三次分配买单。比如现在的个人所得税其实就存在较大的不公平因素,因为纳税额度过低,让大量收入并不高的社会阶层成了主要纳税群体,也让个人所得税演变成了实实在在的“工薪税”,少数真正有财产性收益的高收入人群反而不纳税。还有未来即将开征的房地产税也会出现这个问题,就是广大普通民众也会因为房地产税而成为纳税主要群体,加重了他们的生活负担与压力。二是遗产捐赠或遗产税率也应该掌握好范围和一个科学合理的度,否则会对绝大部分收入并不高的普通民众也形成较大的经济负担。现在中国普通民众最大的财产可能就是房产,很多家庭耗尽了所有或背负巨额债务购买了一套房子,如果到死后留给儿子还要缴交较高税率的遗产税,可能对广大民众是一种打击,也是一种误伤。由此,在遗产税或遗产赠予等方面对房产应划定一定较高的标准,民众一般性的财产包括房产不应在遗产税的征收范围,这样才有可能让第三次分配真正让少数有经济能力的人去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