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不停止的利益平衡

2021-08-22 12:41:58 作者: 著作权侵权不

五、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本案中,中鼎雕塑公司对涉案作品进行了少量修改,侵犯了涉案作品著作权中的修改权;其在完成的浮雕上并未以任何方式为作者署名,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山人雕塑公司仅将涉案作品设计图提供给众和诚公司和三合镇政府,并未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开,故中鼎雕塑公司还侵犯了涉案作品发表权。而这三项权利均属著作人身权,故原告要求被告在侵权地媒体《遵义日报》及众和诚公司网站主页刊登道歉信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支持。

被诉侵权雕塑已在三合镇烈士陵园内修筑完毕,如因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而判处拆除该大型浮雕墙,则一方面从经济角度出发,将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不符合民法的绿色原则;另一方面从作品性质考虑,该作品系为纪念红军长征刀靶大捷而设计,修筑于刀靶水所在地三合镇的烈士陵园内,有着突出的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功能,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然关涉公共利益。最高法院亦在相关通知中指出,要依法妥善审理好使用红色经典作品报酬纠纷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纠纷案件,在侵权认定、报酬计算和判令停止行为时,应当秉承尊重历史、尊重法律、尊重权利的原则,坚持红色经典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司法保护的利益平衡。基于此,一、二审法院均以要求被告在赔偿金外另行支付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方式代替对被诉侵权复制品进行拆除,二审判决更提高了侵权赔偿金和使用费,对本案所涉各类利益审慎地进行了平衡。

(案例刊登于《人民司法》2021年第20期)

来源: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