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不停止的利益平衡

2021-08-22 12:41:58 作者: 著作权侵权不

文/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秦娟(二审承办人)

转自: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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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不停止的利益平衡

文/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秦娟(二审承办人)

裁判要旨

停止侵权是著作权侵权救济的一般规则,不停止侵权系例外。著作权侵权不停止是在侵权成立的前提下,如果适用停止侵害的法律责任会导致公共利益受损,对权利人的救济可以通过提高赔偿额的方式替代停止侵害责任。在涉及保护红色经典传承案件中,应当坚持司法保护的利益衡平,注重考量历史因素,以突出公共利益的优先性。

案号

一审:(2018)黔03民初328号

二审:(2019)黔民终449号

案情

原告:河北山人雕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人雕塑公司)。

被告: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合镇政府)、遵义众和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和诚公司)、贵州慧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慧隆建工公司)、贵州慧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以下简称慧隆建工公司遵义分公司)、河北中鼎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雕塑公司)。

2017年5月,三合镇政府作为发包人与慧隆建工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三合镇烈士陵园一期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协议。2017年12月,山人雕塑公司与众和诚公司洽谈,有意合作三合镇刀靶烈士陵园(以下简称三合镇烈士陵园)的刀靶大捷浮雕工程。同月,众和诚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山人雕塑公司设计主题等。2018年1月初,山人雕塑公司完成设计图后,与众和诚公司同三合镇政府就浮雕项目的设计及费用等进行商谈。2018年3月5日,慧隆建工公司遵义分公司与中鼎雕塑公司签订雕塑设计制作安装合同书,就三合镇烈士陵园主墓区的雕塑设计制作安装工程在工程内容、工艺要求、合同工期、合同价款等方面进行了约定。2018年5月,山人雕塑公司发现三合镇烈士陵园中的浮雕侵害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合镇政府、众和诚公司、慧隆建工公司及其遵义分公司、中鼎雕塑公司立即拆除位于三合镇烈士陵园的侵权刀靶大捷浮雕,在《遵义日报》及众和诚公司网站主页刊登道歉信,赔偿7万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涉案作品的传递路径为:山人雕塑公司将设计图提供给众和诚公司,众和诚公司提供给三合镇政府和慧隆建工公司遵义分公司,慧隆建工公司遵义分公司提供给中鼎雕塑公司。该作品经中鼎雕塑公司稍作修改并经三合镇政府最终确认后,由中鼎雕塑公司负责制作和安装。中鼎雕塑公司自认侵权雕塑系由其制作安装,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侵权雕塑由其进行创作。

审判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刀靶大捷浮雕是山人雕塑公司在与三合镇政府、众和诚公司洽谈过程中,按照洽谈项目内容进行创作的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山人雕塑公司享有相应著作权。经与中鼎雕塑公司被诉侵权雕塑比对,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被诉侵权雕塑由中鼎雕塑公司负责设计并施工,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三合镇政府是工程项目的发包方,并未负责对侵权雕塑进行设计,众和诚公司、慧隆建工公司及其遵义分公司亦不是被诉侵权雕塑的设计者和施工单位,故均不承担侵权责任。被诉侵权雕塑安置在三合镇烈士陵园,与整个陵园形成一体,且目的是用于社会公益事业,若将其拆除,必将造成社会资源的较大浪费,故将中鼎雕塑公司应承担的停止侵权即拆除雕塑的责任变更为支付合理使用费。关于使用费的数额,考虑涉案作品的性质、作品的使用方式及使用时间,酌情确定为10万元。同时三合镇政府明确表示不愿拆除侵权雕塑,希望继续使用、供展览参观,进行红色革命教育,故三合镇政府应与中鼎雕塑公司共同承担该作品使用费。中鼎雕塑公司未经山人雕塑公司许可对涉案权利作品进行了修改,侵犯了山人雕塑公司的修改权,上述权利属著作人身权,故中鼎雕塑公司应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因被诉侵权雕塑设置于播州区三合镇,故对山人雕塑公司要求在当地报刊《遵义日报》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山人雕塑公司主张赔偿其他费用7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山人雕塑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一审法院考虑中鼎雕塑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过错和前述已确定支付的作品使用费以及山人雕塑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确定三合镇政府、中鼎雕塑公司向山人雕塑公司支付合理支出费用2万元。遵义中院判决:一、由三合镇政府、中鼎雕塑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山人雕塑公司支付作品使用费10万元及合理支出费用2万元;二、由中鼎雕塑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遵义日报》上向山人雕塑公司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如中鼎雕塑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将在《遵义日报》上刊登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中鼎雕塑公司承担;三、驳回山人雕塑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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