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上班时间死于单位宿舍,其死亡地点是否属于工作岗位范畴?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近日,为了查明一起工伤行政案件的死亡地点是否属于工作场所问题,广西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法官组织各方当事人到位于仙葫开发区蓉茉大道某某花园小区进行实地查看。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2020年7月,马某与金某某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金某某物业公司聘用马某在上述花园小区从事保安工作,负责小区的安全秩序维护。2020年11月17日18时40分左右,马某被同事发现其因突发疾病死于单位宿舍。2021年1月6日,南宁市人社局将马某死亡的情形认定为工伤。金某某物业公司不服,于2021年5月25日向南铁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南宁市人社局作出的上述工伤认定。
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于马某在工作期间死亡没有异议。但是,金某某物业公司认为马某属于在工作时间内私自跑回单位宿舍睡觉从而突发疾病死亡,马某死亡时不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死亡地点也不是在工作岗位上。而南宁市人社局和马某的亲属则坚持认为单位宿舍也属于工作岗位范畴,马某是在工作岗位上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死亡的。对此,双方分歧较大。
为查明案件事实,了解马某死亡地点是否属于工作岗位范畴,从而客观公正地处理好本案,主办该案的杜金泽法官决定组织各方当事人一起到涉案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在小区里,杜法官不仅详细向小区物业公司经理询问了保安的工作岗位职责、具体工作内容及工作区域范围,同时还对保安的工作地点和宿舍位置进行了具体查看,更加直观地了解了保安宿舍所处的具体方位,从而有助于对保安宿舍是否属于工作岗位范畴的理解和判断。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来源:南宁晚报·南宁宝客户端记者 郑芳 通讯员 吴海萍
编辑:蓝梦 校对:李冬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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