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好的抚养费,岂能说减就减?法院:离婚双方应恪守离婚协议

2021-08-23 09:24:56 作者: 离婚时约好的

图为本案合议庭在审理案件。苏 弋 摄

导读

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在离婚过程中达成的包括身份、财产、子女抚养等内容的一揽子协议,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后,各方理应恪守。不直接抚养一方在离婚后以其再婚再育、孩子实际开销不大等为由要求降低约定抚养费金额,是否合理?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二审案件,认为不直接抚养一方要求降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金额,应举证证明其存在整体经济状况明显恶化、劳动能力明显降低、再行支付将无法保障其基本生活等特定情形。而本案中,并无证据显示上述特定情形存在,故认定一审法院将约定的每月7000元抚养费调整为5000元欠妥当,改判仍应按约履行。

离婚时约定每月抚养费七千元

方晴(女)和袁亮原是夫妻,2015年1月,二人的孩子小浩出生。本该是其乐融融的三口之家,却在一次次夫妻分歧中走向了终点。

2018年9月,方晴与袁亮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备案于民政部门),协议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双方生育一子,离婚后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共计人民币7000元整,支付至孩子18周岁止,18周岁以后的费用由双方自行协商。

当天,方晴与袁亮又私下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对子女抚养、抚养费等约定:儿子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由男方承担一部分。男方于每月3日前支付抚养费到指定的银行账号。若男方决定需要一次性付清,双方可随时协商,按照“抚养费细则”结算,款清即可。若女方因故放弃抚养权,男方会自愿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期间抚养费用男方自行完全承担,无需女方负责。……抚养费细则:男方自离婚证领取当月开始,每月固定支付7000元人民币,男方支付抚养费至2033年孩子18周岁成人为止。

按方晴的说法,7000元抚养费,是根据当时袁亮的收入以及方晴家人无法照看小孩、需要请住家保姆等一系列因素,二人共同商定的。二人在协议上也表示,鼓励对方尽快找到真爱和幸福。

两年后双方因抚养费引发争议

离婚后,小浩随母亲方晴共同生活,期间袁亮经常探望小浩。后袁亮再婚,并生育一女。

2020年6月的一天,袁亮在与方晴的微信对话中称:“看了一下,最近资金很紧张。想用房屋相应价值抵贷款和抚养费,接下来这两个月,你有什么具体想法。”方晴回复:“……我的想法就是转。离婚前你自己说的,借钱也不会拖欠孩子的抚养费。”

后袁亮和方晴间就抚养费事宜有过数次沟通,方晴还是认为:“……当时协议离婚的时候,你亲口说的,孩子抚养费,哪怕砸锅卖铁,也要保证给的。然而抚养费从7000元降低到1000元,小浩也是你的亲骨肉,这样的方案,对他不公平。”

袁亮每月支付小浩抚养费7000元至2020年8月底,自2020年9月起至2020年11月止仅支付小浩抚养费3000元。

2020年11月,小浩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袁亮支付拖欠的抚养费1.8万元(自2020年9月起至2020年11月止);袁亮自2020年12月起每月3日前按照协议支付小浩抚养费7000元,至小浩18周岁时止。审理过程中,袁亮以其再婚再育、收入下降、孩子实际开销不大等为由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将抚养费自2020年9月起降低为每月3000元。

诉讼中,小浩提供的育儿开支(内容包括:保姆工资、每月伙食费、幼儿园学费、医药费等)显示:2019年全年基础育儿开支平均每月为7183元;2020年全年基础育儿开支平均每月为9773元。

审理中,袁亮表示其离婚时系和他人共同创业,每月税后收入是1.4万元左右;现在其自行创业,公司一直处于亏损中,但未举证说明目前的具体收入状况。小浩则表示,袁亮离婚时年收入税后40万元左右。

不存在降低约定抚养费的特定情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袁亮与方晴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小浩的抚养费标准及期限,袁亮自2020年9月起至同年11月底间仅支付抚养费3000元,故小浩要求袁亮支付拖欠的1.8万元抚养费,应予支持。同时,现因疫情原因,对袁亮创业及收入带来一定的影响,袁亮也因经济困难通过微信与方晴沟通如何处理抚养费问题,考虑到袁亮再婚并育有一女,另结合小浩2019年、2020年平均每月开支情况,酌定自2020年12月起,将抚养费标准调整为每月5000元。故一审法院判决袁亮支付拖欠的抚养费1.8万元,袁亮于2020年12月起每月支付小浩抚养费5000元。小浩、袁亮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各自的起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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