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张伟、林红与医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是为了完成胚胎移植,实现生育目的。现林红已过世,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所以,用于胚胎移植的涉案胚胎应当交由其权利人,即由张伟及其岳父岳母保管和处置。为此,张伟等人主张解除双方订立的合同,诉请医院返还涉案胚胎,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医院提出的胚胎返还之后可能产生的法律和伦理风险。法院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该法律规定,要求张伟等人在取得涉案胚胎后,不得使用胚胎从事代孕等违背伦理道德,损害公共利益的医学活动,其也明确表示知晓相关法律后果,并承诺遵循法庭的告诫。再者,基于可能存在的风险而否定张伟等人的正当权利主张,于法律或情理而言,均缺乏充分的理由。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张伟、林红与医院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解除;医院应向张伟及其岳父岳母返还一枚胚胎。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赵小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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