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在医院的胚胎,能够拿回来自行保管吗?在妻子不幸去世后,广州男子张伟(化名)和医院打起了官司。
张伟认为,冷冻胚胎与他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承载了一家人的精神和情感寄托,他作为权利人,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医院应当返还,由他自行保管。然而,医院考虑到可能存在违法代孕的风险,加上张伟也不具备冷冻囊胚的保存条件,鉴于返还囊胚将产生违法或不当使用处置的法律和道德风险,为此不同意返还。
究竟冷冻胚胎能不能自行保管?记者今日了解到,本案经广州越秀法院审理后,有了判决结果。
事发:男子联合岳父岳母状告医院,要求返还冷冻胚胎
2019年8月底,张伟与妻子林红(化名)在广东一家三甲医院行辅助生殖胚胎移植手术,术后剩余1枚囊胚在医院保存。移植入母体的胚胎最终发育为一个胎儿。不料,林红在怀孕39周+6天生产时发生羊水栓塞,胎儿未能存活,林红也因羊水栓塞不幸离世。
妻子的离去,对张伟一家造成了巨大精神损害。张伟称,“保存在医院的冷冻胚囊含有我及妻子的DNA遗传物质,与我们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承载了我们一家的精神和情感寄托。”作为该胚囊的权利人,他和岳父岳母对冷冻胚囊应当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等民事权益,也享有随时要求终止冷冻胚囊保存协议的权利,医院作为保管人应当将冷冻胚胎返还,但经多次要求未果,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
医院:存在代孕风险且不具备冷冻囊胚保存条件
法庭上,医院方不同意张伟及其岳父岳母的诉讼请求。医院指出,“冷冻囊胚符合民法上物的特征,但又有诸多特殊之处,可称为人格物。”生殖细胞受精过程可视为物权法上的混合,由此形成的冷冻胚胎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冷冻囊胚的处分规则,应受到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严格限制。
医院强调,涉案囊胚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不能成为继承标的。同时,由于储运条件特殊,在转运过程中可能因保存条件不稳定导致囊胚出现损伤、污染、甚至凋亡。为此,张伟等人提出以自己的方式保管,在无法举证其能妥善保管的情况下,将囊胚进行处置和转移具有极大风险。
此外,医院还指出,不能排除张伟利用囊胚进行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行为。因为妻子离世的客观情形已经无法实现当初进行辅助生殖胚胎移植手术的目的,“我国禁止不具备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不得实施代孕技术及胚胎赠送技术。”在张伟妻子已过世情况下,张伟作为一名男子已经无法实现生育目的,医院有义务保证囊胚不被非法利用,若张伟不能就囊胚的实际用途及处置办法作合理解释,使囊胚存活的唯一办法就是违法代孕。鉴于全国首例胚胎继承案的原告就是通过诉讼途径取得冷冻胚胎最终代孕生育男婴,这证明医院所主张的风险并非不存在。
为此,张伟及其岳父岳母不具备冷冻囊胚的保存条件,且因客观情形已无法实现人工辅助生殖的生育目的,返还囊胚将产生违法或不当使用处置的法律和道德风险,请求法院驳回张伟等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医院返还权利人胚胎,但权利人不得用胚胎从事代孕
庭审中,张伟及其岳父岳母表示将采用正确的保管方式保存胚胎,但目前因未得到保管机构的答复,为此无进一步处置方案,“但保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置涉案胚胎。”
医院在庭审中也表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权答应亦无权拒绝,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请求将遵照执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胚胎应否返还给原告,如果返还给原告是否存在违背伦理道德,损害公共利益的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涉案胚胎是张伟的精子和林红的卵子结合而产生的,含有张伟与林红的DNA遗传信息。尽管人体胚胎的法律性质尚无定论,但不能否认张伟及其岳父岳母在生命伦理上与涉案胚胎具有最密切的联系,是理所当然的权利人,享有保管、处置胚胎的民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