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镜、帆布袋、相机、望远镜……这些都是张玉芬的随行装扮,常年已久的“行动”,让她有了“二奶杀手”一称。
如“杀手”一样,她有着完整的计划和迅速的行动力,能跟踪、会录音,甚至在大街上暴打“二奶”,20年的“坚守”,让她扒光了上千只“狐狸精”。
在旁人看来,如此豪迈的女性,一定受过伤而且大富大贵,前者是对的,但是后者却有着一定的差距,她并不富有,每月只有1500元左右的退休金,还有零散的药品推销提成,加上整天都需要跑来跑去,生活并不安逸。
张玉芬,上世纪50年代末出生,从小就争强好胜,练过“气功”、学过中医,会按摩,结婚之后也是勤勤恳恳的工作,她和丈夫也生下了一个孩子,然而平淡的婚姻终究抵不过“七年之痒”。
有一次出差回家,他听到儿子说有漂亮阿姨来了家里面。这让张玉芬起了疑心,而丈夫也常找各种理由夜不归宿,这种情况持续了大半年,丈夫终于跟她摊牌,说自己在外面已经有人了,要离婚。张玉芬不肯,凭什么自己经营了这么多年的家要让给别人。
就在摊牌的那一天,丈夫就离家出走了,再也没有回来过。丈夫的出走,让张玉芬气愤不已,既然自己幸福不了,也不能让他好过。她决定状告丈夫重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是重婚需要证据,所以张玉芬走上了收集证据的道路,为了找到丈夫重婚的证据,她开始跟踪丈夫,甚至破门而入,“捉奸在床”,10年时间,张玉芬用坏了2架望远镜和4台录音机。
她前前后后以重婚罪起诉了丈夫11次之多,但法庭均以“证据不足”驳回上诉。
其实这也非常正常,破门而入“捉奸在床”并拍照,曝光两人的工作单位的行为,并不能证明重婚,而且她侵犯个人隐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这些行为: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3、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若是对方起诉张玉芬,她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2007年无法证明丈夫重婚的她,只能以感情破裂为由提出了离婚,法庭酌情处理,认为张玉芬并无过错,将婚内最重要的财产一套单位房判给了张玉芬。
在调查丈夫期间,张玉芬就组建了自己的小团伙,开始接“案子”,在西安还成立了“火凤凰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媒体将张玉芬称为“女子侦探所”,不过开公司需要成立的资金以及各方面的手续,张玉芬什么都没有准备好,在一年内就倒闭了。
2008年她又联合16人,组建起了“反二奶同盟”,在接“案子”的同时,宣泄一些愤怒情绪也常见,比如将小三的漂亮衣服全部烧掉,又或是在大街上当众暴揍。
因为她的行为,给当地的治安也造成了一些困扰,公安局也是多次拘留,因为她违反了《治安管理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甚至还有一次,有人告她“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比起违反治安管理可严重的多,《刑法》规定,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有特别残忍的手段行为,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