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强化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落实日常监管责任,严守放射性药品质量和安全管理底线,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药品管理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467号)、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4〕249号)、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换发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6〕132号)、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国家国防科工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审批工作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22号)废止。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联系。
联系方式: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010-88331068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010-88581190
附件:
1.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申报资料要求
3.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申报资料要求
5.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
6.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说明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综合司
2021年8月12日
药监综药管〔2021〕73号附件
来源:中国药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