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普陀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 一外卖员为泻私愤,点燃了昔日同事兼室友的外卖电瓶车。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昔日同住好友,为何怒火烧车?
据悉,李某与被害人王某曾是同一家外卖快递公司的同事,两人曾经是好友并合租在一起。但在合租期间,二人因发生矛盾而心生嫌隙。王某也从合租处搬离。之后,李某认为王某在工作群中多次说其坏话,败坏其名誉,心生不满,便产生了报复王某的念头,随即实施了放火的犯罪行为。
2020年12月2日,李某为泄私愤,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小区楼前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的外卖保温箱后逃离现场。随着火势渐旺,该辆电动自行车烧毁后,大火蔓延至另一辆电动自行车以及一辆大众轿车,幸亏发现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不同程度的物损。
基于李某的犯罪事实,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放火罪,于2021年5月13日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上海普陀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某在小区内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虽然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此外,由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态度诚恳,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到案后的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法官解读
放火一时爽,苦果自己享。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作为一类严重侵犯社会公众安全的犯罪,对社会大众的安全构成了极为严重的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中所涉及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安全,此即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本案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被告人李某原本只是想放火烧毁被害人王某的电动自行车,然而火势蔓延后却烧毁了其他被害人的财产,造成了危害结果的扩大化,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