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被两条恶犬撕咬20分钟:布满伤口 大块头皮被撕掉

2021-08-28 08:40:03 作者: 女童被两条恶

在恶犬第二次伤人并被媒体报道后,8月25日,狗的主人又通过当地派出所进行沟通,说可以先出3万块的费用,并且发来一份协议,表示会承担孩子治疗在医院花费的费用,希望刘先生能够签署。

“目前光给医院交的费用就有11万了,后续孩子治疗还不知道要花多少,我们没签字,也没要这3万。”

刘先生说,在王先生的6岁儿子被狗咬这个事情曝光之前,狗的主人没有露面,现在又发来协议想要息事宁人,自己觉得挺委屈,

“我4岁的女儿还躺在病床上,之前一直没人来问,我就想要个公道,狗的主人难道不应该受到惩罚吗?”

女童被两条恶犬撕咬20分钟:布满伤口 大块头皮被撕掉

肇事恶犬一只“狼青犬”、一只“马犬”

民警发给刘先生一份协议的照片,协议上写着咬伤孩子的两只恶犬一只为“狼青犬”,一只为“马犬”。

记者查询发现,狼青犬的介绍为“狼青犬,是狼种犬不断改良选育而成形状像狼,性凶猛,嗅觉敏锐,性情凶狠,攻击性非常强、警觉性高、抗击打能力强”;而马犬“兴奋持久、警觉性高、嗅觉灵敏、胆大凶猛、攻击力强、衔取欲望高、弹跳力强、适应性强等突出的特点”。

两种犬因为其体型、性格等原因,在多个城市被禁止饲养。

恶犬两次伤人,为何在第一次伤人的时候没有做出相应处罚?

记者致电事发地的聊城莘县公安局莘亭派出所,对方表示“目前跟案件相关的情况不能透露,已经移交给上级公安局。”记者随后致电莘县公安局,截至发稿前,对方未曾给予回应。

此外,在恶犬第二次咬人后,8月24日晚,莘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已经对肇事犬只的主人孟某依法采取措施。

律师说法:

涉案狗的主人恐面临刑事责任

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执行主任张玉锋律师表示,虽然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针对农村养狗问题的专项法律法规,但《民法典》第九章特别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其中第1245条明确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1247条还特别规定了饲养烈犬,例如藏獒、大型犬的侵权责任,对于这种人身伤害性极强的犬类品种,无论是否存在过错,狗的主人都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狗致人损害是因为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如受害人挑逗、刺激狗时将狗激怒),则受害人存在一定过错,饲养人的责任可以相应减轻,但该举证责任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张律师表示,根据现有报道,此事中受害人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应减轻责任。

此外,本案涉及的伤人犬种为狼青犬、马犬,这类犬攻击性强、可控性低,已经被多地收入《禁养犬名单》,具备较强的危险性。故本案饲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应该争议不大。

张玉锋认为,近年来,因狗咬人致他人受伤、致残、致死的案例不断被曝出来,特别是对孩子的伤害,其伤害的是整个家庭,像本案这样造成这样严重的后果,其危害后果是用经济无法能够补偿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犬只饲养者一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刑罚可达到有期徒刑7年。

如果饲养者因管理疏忽致人重伤,也可能会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是犬只饲养者在未提供充分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将烈性犬只带至公共场所后致人受伤,还有可能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这里,我们还是呼吁

养狗人士要尽到管理义务,

出门牵狗绳,居家关好门。

对宠物负责,

也对自己、他人的人身安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