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醉驾入刑。“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早已深入人心,但总有人无视法律,不惜以身试法,当然,最后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反复在强调,也已经成为绝大多数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因酒驾被处罚过的驾驶人,按理说“吃一堑长一智”通常都会痛改前非,但总有无视法律、胆大妄为的驾驶人,就像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呼和浩特交警“酒醉驾”专项整治行动中又一次被查获。
8月23日晚21时47分,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赛罕大队民警正在银河北街开展“酒醉驾”专项整治行动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蒙A7XXX0号的小型轿车形迹可疑,于是立即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了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该驾驶人称自已未带驾驶证和行驶证并提供了身份信息和姓名。经过现场民警警务通查询,发现该驾驶人面部特征与查询到的机动车驾驶证信息不符,当事人甄某某知道提供虚假证言和作伪证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后,不得不说出实情。
原来,甄某某不只是酒后驾车,还是无证驾驶!2020年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酒醉驾专项整治行动中,甄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依法吊销,正处于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期间。
经民警现场采取酒精呼气式检测仪测试,结果为95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民警依法对驾驶人甄某某提取体内血液样本并进行体内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85.8mg/100mL,构成醉驾驾驶机动车标准。
该驾驶人对自己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对自己二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屡教不改、心存侥幸的行为十分懊悔,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四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赛罕大队进一步办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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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赛罕大队
▎通 讯 员:宫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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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整理:刘珈彤
▎审 核:张 瑞
来源:内蒙古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