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学校这九种不当行为可追究刑事责任

2021-08-30 19:22:23 作者: 民办职业学校

民办职业培训是我国民办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以来,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对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为了规范民办职业培训的办学行为,近日,长春市人社局结合实际,制定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证照分离”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并在第四章第七条中对民办培训学校明确列举了九条不当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九条不当行为如下: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培训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九)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对于具有失信行为的学校,将依法依规列入信誉体系诚信黑名单,并承担失信人员的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制裁,同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来源:吉视守望都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