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8日,梁某某途径开平市某路段时拾得钱包(内有现金、银行卡、写有密码的纸条及证件等物品)。次日,梁某某去到开平农商银行ATM使用被害人的银行卡取款现金5000元。梁某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检察官提醒
信用卡诈骗历来是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金融领域犯罪,而冒用他人信用卡是当前信用卡诈骗的主要表现形式,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者必受到法律惩处。因此在拾得他人银行卡应及时联系失主或公安机关,天降“横财”不可取,切勿心生贪念而触碰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广东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