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收藏 | 面对侵害,大胆说“不”!请转给你身边的女性朋友

2021-08-30 19:23:20 作者: 干货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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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同为天地之菁英,同有无量之盛德大业,应平等相均。”为了这句话,我国以立法形式不断巩固、完善对于女性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更是全方面回应了新时代婚姻家庭、社会生活、职场等领域对于女性保护、关爱的需求,进一步健全、优化妇女权益保护机制,大大增强广大女性勇敢地向社会偏见说“不”的信心。

在公共场所、职场或上下属关系中,性骚扰事件屡见不鲜。《民法典》确立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及其责任,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有义务建立有关防范、受理投诉、预防处置等机制,全方位防范性骚扰现象的滋生。

性骚扰的认定标准

1、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形式实施了与性有关的骚扰行为;

2、必须是指向特定人,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

3、违背受害人的意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以案释法

周某、蔺某经人介绍相识。某晚蔺某在轿车内强行亲吻、搂抱周某。数小时后周某被警察解救,身体多处外伤,心理遭受极大创伤,长时间无法正常工作及生活。

法院裁判认为,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蔺某的不法行为侵犯了周某的健康权及人格尊严,给周某造成经济及精神损失,除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之外,另需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女性在求职过程中遭遇性别歧视的情况并非个例。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并无特殊要求的工作岗位时,会注明类似“仅限男性”等显性歧视的用语,而另一些单位则采用薪资待遇男女有别、岗位升迁难易不均等隐性歧视手段。《民法典》中规定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等条款,强调了男女平等的立法理念,倡导在社会各领域中男女平等的观念。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以案释法

具有厨资格证的邓某在网上看到某公司招聘厨师的广告。投出简历后,邓某接到了公司的面试通知,最终未通过面试。经询问系因女性的原因。邓某以公司侵犯其一般人格权为由要求赔偿。

法院裁判认为,某公司对邓某实施就业歧视,给邓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结合公司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酌情赔偿邓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长期家暴不仅损害了男女平等关系和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民法典》明确规定遇到正在发生的家暴行为,或有遭受再次家暴危险的情形下,受害妇女有权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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