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一个里程碑式的判例。
2020年2月22日,广州市一家物流公司保安李祥飞突发脑溢血,两次手术抢救后,医生明确告知病人不可逆转性脑死亡,抢救意义不大,但公司和其妻子坚持要求继续抢救。
直到48小时后,公司和其家属才同意放弃治疗。拆除呼吸机以后,医生向宣布李祥飞死亡。
可就是这最后的48小时,使其妻子在为李祥飞申请工伤认定时,不能通过。
而如果李祥飞能被认定工伤,可以一次性获赔80万。但由于公司并没有给他购买工伤保险,所以,这笔巨款就必须完全由公司付出。
可现在,因为李祥飞的死亡时间超过了工伤认定的48小时法定时间,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所以,公司表示,最多出于人道主义给个两三万块钱。
这下,李祥飞的家人自然不肯接受。在向广州白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无果的情况下,将广州白云区人社局和区政府一起告上了法庭。
最终,经过一审、二审,今年7月,法院判定,广州白云区人社局对李祥飞不予认定工伤的理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白云区政府予以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亦应撤销。”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从客观情况来看,李祥飞术后一直无自主呼吸,并且发生在48小时之内,且后续抢救过程并没有改变这一状态,实际上属于脑死亡。
但为什么医生没有及时出具脑死亡证明书呢?
那是因为宣布脑死亡必须有个硬性条件,就是得做脑电图。而脑电图仪器笨重,不易搬动。
那么,法院之所以这么判决,是因为,在医学上,脑死亡几乎不可逆,所以,可被视为死亡。
之所以说,这很可能是一个里程碑式的判例,是因为,两级法院均认可了脑死亡,并将脑死亡引入到判例当中,以法律的刚性,打破工伤认定必须在48小时之内宣布死亡的瓶口。
要知道,这短短的48小时,曾是多少家庭,遭遇无常人生寒雪之后的再一次雪上加霜。
大家还记得天津的王一医生吗?
2019年5月2日,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泌尿外科主任医师、医学博士王一医生倒在了手术台上。抢救13天之后离世,年仅41岁。留下了四位老人和年轻的妻子及一岁的孩子。
但也是因为超过了法定的死亡时间,王一医生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英年早逝的王一医生,宛若那束烟花,一瞬间燃烧之后,散落身后的是满目苍凉。
从王一医生的身前身后,我们看到了每一位猝死医生的影子。
他们虽然都只是医院里无足轻重的一株小草,但毫无例外的都是家庭中无可替代的参天大树。
实际上,像王一医生这样倒在工作岗位不算工伤,有很多。
比如2014年10月24日,北京阜外医院麻醉科副主任医师昌克勤倒在手术室,一个月之后,终抢救无效死亡。由于昌医生从发病到死亡远远超过了48小时,因此不被认定为工伤,在当时也引起了巨大争议。
有网友称这一规定的背后,是人们对法律在实践中的机械化,以及对职工生命权益保障的不公正不合理化。
那么,这一极度机械化的工伤认定“48小时”的规定,又是如何出台的?为何要这么规定?
广州的胡丹律师向“医护多”解释,在1996年10月1日,在我国颁布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才正式将工作中的突发疾病纳入工伤范畴。该《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工伤。”
但是,当时对工伤认定并没有时间限定,直到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才在条文中加入了“48小时”的工伤认定时间限制。
紧接着,第二年,2004年11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写道:“突发疾病”中的疾病包括各种类型的疾病,“48小时”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初次诊断的时间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的“第一次抢救治疗”缩短为“第一次诊断后的48小时”。自此,工伤认定“48小时”的规定才正式建立并沿用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