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预设陷阱 债务人落入“全权”委托大坑

2021-09-01 06:39:07 作者: 担保公司预设

其次是房地产买卖合同不真实。检察官查明,李向前系光达公司投资人王景水的表弟,按照王景水的指示接收房屋,相关资金都是王景水支付的。李向前作为涉案房屋的买受人,从未要求交付房屋,也没现场看房,甚至都不知道那个房子的具体位置,违背常理。而买卖合同中只概括性地约定了买房,却对付款时间和交房时间只字不提。关于付款的方式,前后表述也不一致。检察官进一步调查发现,李向前以同样的方式购买了十几套房产,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房款支付凭证也无法与房产本身一一对应。

另外,光达公司负责人胡建军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其笔录中,胡建军承认了一手策划利用委托书处分多名借款人房产的情况,包括本案房产在内的十余套房屋都以该方式过户至李向前名下。这些房地产买卖合同,实际上都是在胡建军和王景水的幕后指使下完成的。胡建军还称,为了“保障”债务人的权益,债务人作为原房主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债务人在三个月期限内能还清借款本息,就可以将房屋重新过户给债务人,否则就将房屋低价转让出去。

滨州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负责人王惠芳介绍说:“不法担保公司在合同中预先设置陷阱,一旦房产落入他人名下,借款人往往只能被迫接受支付高额违约金或者房产被低价转让的后果,合法权益将严重受损。就张晓玲申请监督案而言,要想通过法律手段帮其追回房产,就要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获取关键证据。”

为此,检察官调取了与此案相关联的刑事案件中的部分证据材料,核对了相关账户的交易明细,核实了该案公证书制作和撤销的经过,对光达公司所涉的类似案件也进行了梳理,对相关当事人和证人的笔录都进行了认真审查,抽丝剥茧般地还原了该案的真实情况。

检察机关抗诉成功

法院主动再审改判多起同类案件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担保公司作为专门机构,在专业知识、经验积累和人员组织上都具有显著优势。担保公司正是利用这种行业优势,以及借款人“病急乱投医”的心理,让借款人在他们预先打印好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借款人通常都来不及或者不知道仔细审核委托书各项条款,便匆匆签字确认,直到房子被卖掉才追悔莫及。

“问题就出在这份授权委托书上。”办案检察官介绍说,本案中的授权委托书是非常典型的“全权”委托,同时包含了代为卖房、代为过户、代办公证、代办贷款等多项内容,可谓“一次授权、多次适用”。只要凭借这份“包打天下”的授权委托书,担保公司员工就可以代表借款人,在住建局、公证处、银行,甚至物业公司等多个不同类型的部门单位,顺利办理相应的业务。看上去,这种“一条龙”服务很省事、很便捷,实际上却给借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

“我们常说,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谎言总有被戳穿的一天。”王惠芳认为,“这种委托书虽然设计得很巧妙,但是用多了就会露出马脚。这个案子就存在许多硬伤,那些硬伤就成为我们查案的线索。”

办案人员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认为李向前与周丽娟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卖方并不是真的想卖房,买方也并不是真心想买房,合同的价格不能反映房产价值。该合同系在外人的操纵下,以合法的合同形式掩盖了非法取得债务人房屋所有权的真实目的,损害了债务人的利益。光达公司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笔录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明他们相互串通的情况。因此,应认定该房地产买卖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鉴于光达公司还有多起类似案件需要办理,该类案件在一定时期内存在普遍性,张晓玲申请监督案的结果可能会对其他案件的办理产生影响,进而影响担保和公证行业的行为,滨州市检察院决定依法向山东省检察院提请抗诉。山东省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向山东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最终,山东省高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了原二审判决,改判涉案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法院与检察院就同类案件的审查意见也逐渐统一,即担保公司利用此类授权委托书(委托内容过于全面、公证程序存在瑕疵)出售借款人房产的合同无效。于是,对于多起同类案件,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后,予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