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违法占地将面临巨额罚款

2021-09-01 06:00:05 作者: 9月1日起,

2021年9月1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下文简称:《实施条例》)将正式实施。

对于咱们老百姓来说,不只要了解《实施条例》中相关的土地征收程序、耕地保护补偿制度等规定,更要知道的是自9月1日起,违法占地将要面临惨痛的代价,下面给大家整理《实施条例》关于违法占地行为的相关处罚规定。

一、《实施条例》中对土地违法行为罚款,做出了哪些规定?

第五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此可见,《实施条例》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违法行为,新增了罚款处罚条款。

第五十四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相比较来看,《实施条例》对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罚款由非法所得的50%以下修改为违法所得10%以上50%以下。

第五十五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也就是说,自9月1日起,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以及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违法行为,将面临上述规定的巨额罚款。

第五十六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对比来看,《实施条例》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规定罚款额由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修改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临时用地期满一年内不复垦的,将按非法占地处罚。

第五十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对比来看,《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罚款标准由原每平方米30元以下修改为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第五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也就是说,《实施条例》对拒不交出国有土地使用权、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以及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将罚款额每平方米由原10元以上30元以下修改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第六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实施条例》规定,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罚款标准明确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二、9月1日之前的违法占地行为是否按照上述新标准处理?

不一定。

《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但是也要考虑到非法占地行为是持续性行为,如果非法占地行为持续到新《实施条例》正式实施后,应当按照新《实施条例》执行。

也就是说,对9月1日以前发生并已经结束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应按原《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罚款标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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