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受理监督申请
不久前,经检察机关抗诉,山东省高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对张晓玲与李向前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作出改判。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为涉案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侵害了债务人张晓玲的权益,最终撤销原二审判决,改判合同无效。
这场纠纷历时八年,张晓玲终于追回了自己的房子。
担保公司预设陷阱
债务人落入“全权”委托大坑
2014年7月的一天,张晓玲发现自家的房门被人偷偷换了锁芯。找开锁公司修好后,没过几天,锁芯又被换了。她去房管局查询后发现,自己的房子已经过户到一个从未听说过的人名下。
之后,张晓玲接到担保公司打来的电话:“如果想要回房子,就得在三个月内拿钱来赎,否则就低价卖给下家,勿谓言之不预。”张晓玲气得几乎晕厥:“不经过我同意,你们凭什么卖我的房子?”
担保公司的来电,让张晓玲回想起2012年9月24日下午发生的事——因为急需用钱,她来到了当时颇有名气的光达投资公司。张晓玲之前看广告了解过,光达公司不直接从事贷款业务,但可以介绍出借人并提供担保。“资源多、下款快、手续便捷”是光达公司的宣传点。经客户经理协调,该公司很快就帮张晓玲联系到一名出借人。三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张晓玲以一套房产作抵押借款50万元,月息二分,期限三个月。
应光达公司要求,张晓玲签了一份授权委托书,约定:张晓玲因工作繁忙,特别授权光达公司员工周丽娟办理抵押登记、签署抵押合同、办理公证、签署买卖合同、房屋过户、缴纳税费、开办银行账户及贷款等6大类15项业务。委托期限直到上述事宜办理完毕为止。签订时间处为空白。
“这都是例行手续,只要按时还上钱就不会出问题。”光达公司工作人员告诉张晓玲。张晓玲没多想,就在委托书上签了字。她将房产证原件交给光达公司后,第二天就收到了借款。令她意想不到的是,这份委托书却在以后给她造成了极大困扰。
几个月后,因为资金紧张,张晓玲还款出现了逾期。她一边申请延期,一边继续还款。从银行交易明细来看,此时,她已累计向光达公司转款54万余元。
2014年1月24日,光达公司将张晓玲签名的委托书在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之后,周丽娟以张晓玲代理人的身份与李向前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以50万元的价格将房产卖给李向前,并申请过户登记。周丽娟是光达公司负责人胡建军的前妻,李向前是公司投资人王景水的表弟。几天后,房屋被过户到李向前名下。
张晓玲得知这些情况后非常气愤,认为光达公司无权处分自己的房产,遂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该案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结果大相径庭。
一审法院认为,周丽娟与李向前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商品房买卖,其隐藏行为为借款让与担保。房地产买卖合同既违背了张晓玲授权委托合同书所授权的本意,也损害了张晓玲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无效。
生效的二审判决则认为,既然周丽娟持有张晓玲的授权委托书,且委托书已经过公证,那就说明周丽娟有权代表张晓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该合同产生法律效力。法院由此判决认定合同有效,驳回了张晓玲的诉讼请求。张晓玲于是向山东省滨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官深入调查核实
案件诸多疑点浮出水面
受理该案后,滨州市检察院民事检察官发现,涉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从表面看似乎完美无缺。但是随着调查核实的不断深入,办案检察官发现了诸多疑点。
首先是公证的过程不规范。按照房管部门当时的规定,过户登记需要买卖双方本人亲自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要办理委托公证。按照公证部门的规定,公证应该以拍照、录像的方式固定证据。而此案中,并未有办理公证时张晓玲到场的证据,公证书也未向张晓玲送达。可以说,这份公证存在明显的程序瑕疵。而光达公司的周丽娟正是持有这一存在公证瑕疵的委托书,代表张晓玲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更加蹊跷的是,2015年2月4日,公证处作出决定,自行撤销了该公证书。这是否表明光达公司当初有意在钻法律空子、逃避监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