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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骑他人解锁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因无法获得保险理赔,最后只能自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近日,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0年12月,董某和朋友垄某约好一块儿出门玩耍。为了省些脚力,垄某扫开一辆共享电动自行车,由董某载着骑行。在经过鳌江镇内路段时,董某没有留意到前方有一名阿婆,因躲闪不及将阿婆撞倒在地,造成其左腿骨折、右腿挫伤、双腿膝关节损伤。交警部门认定董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阿婆无责任。
经查,该共享电动自行车系一家出行服务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骑行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项下险种包括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其附加医疗、住院补贴险,以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个人责任保险。
阿婆将董某、保险公司诉至平阳县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保险公司辩称,公司虽为骑行人员投保了保险,但保险赔付需满足几个条件:通过承认的官方平台进行注册,接受使用协议,成为注册用户;通过官方平台正常用车流程获得并实际使用平台提供的车辆;认证用户与实际用车人一致。解锁车辆的人系垄某,而实际用车人系董某,故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致公民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本次事故中,该共享电动自行车的认证用户与实际用车人不一致,董某作为本次事故的侵权人,不符合约定的被保险人条件,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理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董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3943.82元。
来源:常州武进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