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故城县公安局接辖区居民报警称:自家轿车停在小区内,车胎被人扎坏。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展开调查。经大量工作,发现孙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民警连夜蹲守将其抓获。经讯问,孙某因与妻子产生感情纠纷,心里烦躁、伺机泄愤,当晚酒后驾车,先后进入郑口镇两个小区,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故意毁坏他人轿车车胎5起。
犯罪嫌疑人孙某毁坏他人财产的同时,也危及了车主人身安全。最终孙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故城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现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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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立案标准]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五千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衡水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