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沙检察院办理了一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为我们揭开了诈骗背后的那些不为人知的“技术支持”。
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石某某通过网络购买多张手机卡来注册微信号,将微信号非法进行实名认证后再予以出售,并从中获利。
2021年4月至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石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在其出租屋内摆放GOIP设备。
什么是GOIP设备?
(GOIP设备)
GOIP设备是一种虚拟拨号的设备,电信诈骗团伙在国内架设GOIP设备,在国外远程操控拨号,以“人机分离、远程操控”的方式,实施各类诈骗活动,该设备最高可同时搭载128张电话卡,实现同时通话、群发短信、远程控制、卡机分离等功能,为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帮助。
电信诈骗团伙将GOIP设备放置好后,通过网络将SIM卡拨号数据传输至GOIP设备,再由GOIP设备与所在地通信基站连接将电话拨出,实现设备与SIM卡分离,以躲避公安机关的打击。
据犯罪嫌疑人石某某交代,对方是通过网络找到其让其帮忙放GOIP设备在家里,一天就有500元收入。石某某将设备拿回家后,会帮忙开机、关机,还会按照对方的要求将当天插在设备上的电话卡扔进河涌、下水道进行销毁。
目前,犯罪嫌疑人石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本院批准逮捕,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当中。
检察官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自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在本案中,石某某出售的实名电话卡和微信,包括实名的姓名、电话号码、登录账号与密码,属于法律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石某某出售实名电话卡和微信账号的行为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介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技术等技术支持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案中,石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管理GOIP设备,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了通讯传输的技术支持和帮助,石某某行为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来源:广东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