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里短 | 你会写借条吗?

2021-09-02 21:16:15 作者: 家长里短 |

借条怎么写

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但在生活中,偏偏就有人借钱不还。

所以为了避免借贷纠纷,通常双方会立下字据,强化借贷关系。

但是又有很多人因为借条书写不规范,引发一系列纠纷。

今天法小音就给大家说一说,民间借贷中借条到底该怎么写?

“第一点”

标题要写:借条(一定不要写成欠条)。

借条是以借款为目的,意思表示为向某某借款。欠条也是民间借贷中常用的一种凭证。欠条是交易过后产生的应付账的一方(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具的证明其欠款事实的,表明开具人有到期“还款赎条”义务的凭证,反映的是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

“第二点”

首行写清楚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并且要将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附件)。

假如对方不还钱,这些信息都是我们未来提起诉讼的关键信息。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点”

写明借款事由。

向上滑动阅览

在借条中写明借款事由,能够有效避免借贷双方还存在其他法律关系时对方当事人用其他事由进行抗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四点”

借款金额要用大写+小写的方式(防止日后借款金额被篡改)。

“借条”中借款金额应当既要有小写又要有大写。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写“整”字,“角”、“分”之后不写“整”字。大小写金额出现不一致时,一般按照大写的数字金额,但是有证据证明是小写金额的除外。

“第五点”

借款期限要写成:从哪一天起至哪一天止,精确到年月日,并且要强调还款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六点”

明确借款利息,写清楚是年利率还是月利率。

向上滑动阅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1/2    1 2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