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网红店”连续亏损,我可以要求解约吗?

2021-09-05 16:38:51 作者: 加盟“网红店

(三)特许人的披露义务

由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下列信息:(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条例》规定了特许人的上述信息披露义务,目的就是为了让被特许人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准确评估加盟项目存在的风险以及可能获得的收益,最大限度保障被特许人的权益。

《条例》第二十三条同时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当然,并非特许人未履行披露义务,被特许人就当然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还需综合考虑涉及信息是否与核心经营资源有关、与真实情况背离程度、是否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等因素。若特许人披露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信息,致使被特许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被特许人方可行使法定解除权。本案也正是据此判决支持了张先生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诉讼请求。

法官支招

对于特许人的很多信息,比如被特许人的名称、注册资本、企业标识、注册商标等内容,被特许人在投资前可以在对外公开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网、商务主管部门特许备案信息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查询网进行查询。

部分企业信息查询网站可以查询到特许人的相关经营信息、股权变动信息、注册资本变动信息。部分网站甚至还可查询到企业的涉诉信息,裁判文书网也可查询涉及特许人的相关判决,这些都可以从侧面帮助广大投资者在投资加盟特许项目前“擦亮眼睛”。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文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来源:南京V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