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网红店”连续亏损,我可以要求解约吗?

2021-09-05 16:38:51 作者: 加盟“网红店

近年来,各类“网红”奶茶品牌层出不穷,这类网红店铺经营成本低、技术要求不高,且具有一定知名度,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目光。但部分投资者轻信招商广告,没有进行充分的市场考察,被一时爆红的网红店铺所吸引,冲动之下签订合同,导致经营不善或利润未达到预期,最终成为引发相关纠纷的“导火索”。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市民张先生被“甜蜜蜜”奶茶(化名)“经营模式成熟,单店毛利润68%”“投资低、回报高”等一系列招商广告吸引,遂与甲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张先生为此支付了品牌加盟费、技术培训费、运营服务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6万余元。然而奶茶店经营了五个多月,预想中的顾客盈门并未出现,店铺始终处于亏损状态。

张先生这才从其他加盟商那里了解到,甲公司根本不符合特许经营条件,既没有相关备案,也没有经营满一年以上的两家直营店,“甜蜜蜜”并非甲公司的注册商标,甚至还因虚假广告宣传被工商部门处以罚款。盈利无望的情况下,张先生只好闭店歇业并将甲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解除加盟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返还其缴纳的加盟费用。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

甲公司并非“甜蜜蜜”标识的商标所有人,也未提前30天如实告知张先生自己所拥有的项目经营资源状况、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直营店的情况、经营网点的投资预算、财务状况等信息,且甲公司在招商广告中还提供了部分虚假信息,足以影响张先生是否进行投资的判断,因此判决支持了张先生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关于张先生主张返还全部加盟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张先生在投资时对于甲公司的经营状况、模式等未仔细核实,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其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最终判决甲公司返还张先生各项费用共计12万余元。

法律评析

(一)什么是特许经营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所谓特许经营合同,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也就是《条例》对特许人应当具备的成熟经营模式,提出了“两直一年”的最基本要求。

本案中,《合作协议书》约定甲公司授权许可张先生使用“甜蜜蜜”品牌经营资源,并要求张先生按甲公司经营模式开展经营活动,同时收取相应的经营费用,上述约定内容符合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因此《合作协议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二)被特许人的“冷静期”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里的“一定期限”又被称之为“冷静期”。但是,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进行约定该条款的情况下,是否还能适用?

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所谓“冷静期”,实际上是依据上述条款赋予被特许人的法定解除权。但是对于“冷静期”的时间长短,《条例》并无明确规定,具体把握需要根据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来分析。通常来说,“一定期限”应以被特许人是否实际掌握利用特许经营资源作为判断标准。即在被特许人已经获得资料、参与培训且已开店经营的情况下,即便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到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之日时间很短,一般也认为“一定期限”已超过,而对被特许人单方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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