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省一级地方政府更大的个税减征权。针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以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新版个税法规定由省级政府规定个税减征的具体幅度和期限,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此,省级地政府将不再需要报请国务院批准,而是获得更大的自主权,这无疑有利于各地方政府更加迅速的针对本地出现的具体情况减征个税,相关主体受益将更为及时。
二、提高个税征缴效率有利于稳定个税缴税总额
新版个税法加强了个税征缴的规范性和效率。一是引入纳税识别号作为纳税申报与扣缴的重要标识,可以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身份,有效避免个税的重复征缴、漏缴、错缴;
二是明确了七种必须自行申报个税的情况(图1),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主动申报意识;三是不同部门间通过共享纳税人身份、银行账户、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信息,有利于提高个税征缴的准确性;四是通过明确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个税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来加强个税征缴的执行力度。
新版个税法首次引入反避税条款,提高个税征缴的合规性与公允性。新版个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三种情形[1]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并加收利息。而引入反避税条款更大的背景则是2014年9月中国在G20层面已经承诺将实施的“海外金融账户共同申报准则”(CRS)。
作为第二批签署《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的国家,中国目前已与58个国家和地区在《多边税收征管公约》(MCAA)框架下激活涉税信息的自动交换关系,并于今年9月1日开始陆续与激活关系的国家(地区)进行第一次信息交换。
三、部分条款的影响待明确
以综合所得计税可能抵消部分条款的减税效果。相较于旧版个税法,新个税法规定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打八折计算收入,在此基础上再对稿酬所得打七折计算收入额。
单从此项规定来看,新规减少了相应科目的应税收入额,有利于减税,但新个税法是按照综合所得进行扣税,因此,个别科目的应税收入下降不代表本科目享受的累进税率的下降,税负增加或是减少主要受到综合所得总额适用税率的影响。此外,由于将年终奖[2]纳入综合所得进行计税的方法尚未明确,因此,对年终奖占薪酬比重较高人群的影响还有待观察。
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居民纳税影响尚待观察。新版个税法将居住是否满一年的时间判定标准压缩至183天,这无疑扩大了“居民”纳税主体的范围,将对“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境内的申报纳税义务和任职受雇安排带来影响,具体影响仍待新个税法实施条例修订后进行明确和完善[3][4]。
[1] 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无正当理由;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2]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1. 发放年终奖的当月工资高于3,500元时,年终奖扣税方式为:年终奖*税率 - 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2. 当月工资低于3,500元时,年终奖个人所得税 = (年终奖 - (3,500 - 月工资))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 (3,500 - 月工资) / 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目前,由于单位发放给员工的年终奖形式不同,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
[3] 现行个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对已成为中国税务居民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居民”规定了“五年例外规则”,即对已构成中国税务居民但未满足连续五年是中国税务居民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取得的境外所得(如境外公司支付的股息所得和境外财产转让所得等),可免于缴纳中国个税,除非该上述境外所得直接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