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全面取消经营性公墓

2021-03-11 12:37:05 作者: 建议全面取消

现在天价墓地频频出现,有网友感叹活着没钱、死了也葬不起,而经营性墓地更是占据大量的土地资源并且价格虚高。近日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面取消经营性公墓,下面就跟见闻坊小编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建议全面取消经营性公墓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蚌埠市第一实验学校教育集团总校校长崔建梅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她向大会提交了《关于修订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全面推行公益性公墓的建议》。

“在一般用地上修建经营性公墓客观上形成了‘死人和活人争地’的结果。”崔建梅告诉记者,部分经营性公墓盲目开发高档、豪华墓穴,且普遍存在违规超面积的情况。而且大量使用石料石材,致使土地大面积硬化,位于山地的经营性公墓甚至出现大量“青山白化”的现象。

“应当大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给后代留下绿水青山。”崔建梅告诉记者,以江苏省为例,很多地区已不再新批准经营性公墓用地。例如南京市已有30多年未新批此类用地。《苏州市公墓管理办法》规定自2003年6月起不再新建经营性公墓,全市各县级市(区)以镇、街道为单位建设了公益性骨灰堂。

崔建梅认为,要全面推广公益性公墓。可以选择农村的荒滩荒地、废弃的公用设施用地等闲置公用土地资源进行建设。这样可以有效遏制滥占耕地、多占土地的冲动,避免大规模开山辟地,促进节约用地,有序建设和保护生态环境。

在财政投入上,崔建梅建议,公益性公墓可由政府或乡村集体建设,并列入县区财政预算,结合乡村振兴和美丽乡村建设,予以专项财政支持。“公益性墓穴占地少、墓材标准适中,单个成本中位数仅约3000元左右,财政完全可以负担。”

崔建梅表示,殡葬改革是民生大事,关注人民群众能否“逝有所安”。她建议加快修订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在相关条款中明确“取消经营性公墓建设,全面推行公益性公墓建设”,从法治层面指导、推动和规范城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

“将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列入民生工程。作为改善民生、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实事。”崔建梅呼吁,建立健全资金、土地、规划等方面配套政策,加大财政投入和落实力度,为推广公益性公墓建设,建立长效监管和经营维护机制奠定坚实基础,更好地维护全体公民特别是广大低收入人群的殡葬权益,提升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她同时指出,要稳妥处理既有经营性公墓。对全国经营性公墓进行全面清理,摸清数量和现状。针对不同情况制定不同解决方案,出台相应办法。可以采取补偿、赎回、改制等方式,用2—3年时间解决存量经营性公墓后,全面取消经营性公墓。

北京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的区别在哪里?

北京城镇人口1800余万,为其服务的经营性公墓只有33家,农村人口800余万,却有100余家公益性公墓为其提供服务。从整体数量上说,墓地数量不是少了,而是配置不科学、不合理。

村镇级每年应就各自管辖的公益墓安葬情况进行统计及上报,并依据本地人口年龄结构、历年死亡率、回村安葬情况等对未来三至五年安葬情况进行预估,上交直属民政部门进行统一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就每年可在本区销售外的公益墓穴个数进行指标审批,获得指标的公益墓则可适当进行不限本区的销售。

1、“公益性公墓”最早的权威界定来源于民政部在1992年发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将公墓分成两大类,一类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并实行有偿服务的“经营性公墓”,另一类则是专们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益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出台一方面是为了解决当时城乡二元体制下农村居民的殡葬需求,以民生保障的形式缓解其经济负担,另一重要目的则是以集中安葬的方式来规范乡村墓地、解决乱埋乱葬的问题,从而对耕地起到保护作用。

2、公益性公墓的特点公益性公墓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土地属于村集体用地,归属村民所有;二是具有非经营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即收费仅限于“墓穴成本费”和低廉的“管理费”两项费用,不得包括土地使用费、墓地建设等费用;三是销售具有地域排他性,即限制仅可为本村或部分周边村镇居民提供墓穴安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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