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合同管理,是保障合同各方,尤其是农户合法权益的需要。民法典第一条是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其第一句话就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足以表明为民立法的意旨。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为用益物权,是保障承包农户利益的需要,也为进一步放活承包经营权奠定了基础。明确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属性,有利于流转受让方形成稳定的经营预期、有利于流转受让方担保融资、再流转经营权,因而对于放活土地经营权,加快承包地流转、形成规模化效应具有重要意义。但民事权利也基本呈现“此消彼长”的演变规律,流转受让方经营权从债权转变为物权,在做实流转后的经营权的同时,意味着对流转方承包经营农户权利的更多限制。比如,新修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解除流转合同的权利进行了严格限制,第四十二条在原则规定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同时,列举了承包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四种情形,即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以及其他严重违约行为。同时,很多承包经营户对流转土地经营权后,同意流转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担保融资,以及再次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后果不见得很明白。在这种情况下,农业农村部门强化合同管理,不仅仅是指导、督促承包合同、流转合同的签订、备案、归档等基础性工作,更重要的是要向承包经营户和流转受让方讲清楚这种制度变革对双方利益的重大调整,让流转双方在准确把握利益变化和可能风险的情况下自愿流转,并承担相应的后果。一定要认识到农民对承包地流转从租赁债权转向用益物权的认识需要一个过程,如果农民的权利观念不能及时转变到位,就无法确保规模流转经营户的稳定经营。
加强合同管理,是公正、高效化解承包地纠纷的需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在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之前就不少,而影响纠纷公正、高效解决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包括书面承包合同在内的基础资料缺失。随着农村土地流转速度的加快、规模的扩大,尤其是承包地“三权分置”的成功入法,可以期待未来承包地流转和再流转都将进一步加快。权利转让越活跃,越有利于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但权利流动越频繁,流转的链条越长,越需要产权归属清晰、产权流转过程清晰,否则,不仅容易发生矛盾,且矛盾发生后不易解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依合同生效设立的情况下,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尤其是基层承包合同及土地流转管理部门,一定要从公正、高效化解承包地纠纷的高度,认识加强承包合同和经营权流转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不仅要认真引导、指导,甚至帮助广大承包户订立规范的承包合同、流转合同,而且要根据实践需要,针对普遍性问题及时出台制度予以规范,要充分认识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与企业之间商品交易合同的区别,要从更好发挥政府职能的角度,加强合同管理,为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创造更好的条件,积极推动民法典更好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