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中学通报女学生坠楼事件

2021-04-15 17:02:43 作者: 郑州一中学通

校园安全教育非常重要,在我国每年都有很多例学生死于校园的案件,近日据报道,在郑州实验外国语中学又发生一起学生坠楼事件,这其中具体的情况又是什么呢?对此还不太了解的话那么下面就让小编来为大家分享有关郑州一中学通报女学生坠楼事件的资讯内容吧。

郑州一中学通报女学生坠楼事件

4月14日深夜,@郑州市教育局 发布“郑州实验外国语中学关于学生坠楼事件的通报”。通报称,4月9日上午,郑州实验外国语中学八年级学生胡某在学校教学楼坠亡。对于一个朝夕相处、年轻活泼的生命匆匆离去,学校全体师生感到无比痛心和惋惜,校方也深知家长痛失爱女的心情。事发后,学校立即启动紧急预案,在向二七区教育局上报的同时,成立了以书记为组长的工作专班,开展调查。详情如下:

2021年4月9日上午,郑州实验外国语中学八年级十班学生向班主任反映本班同学胡某将手机带到教室。当天上午10:05左右,班主任将胡某叫到办公室询问情况,同时通知胡某家长来校配合处理此事。在班主任询问过程中,胡某不承认将手机带入教室。为了弄清真实情况,班主任离开办公室,10:17,进入班级教室进一步了解情况。10:44,班主任从教室拿到了胡某的手机,返回办公室,此时,胡某已离开办公室,不知去向。

10:41,校园保安发现一人趴在教学楼前的地上,立即向总务处主任报告并拨打120急救电话。12:00左右,经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身亡。在救治过程中,学校领导全程陪同并安抚家长情绪。

校园安全事件频发,如何避免悲剧重演

第一,高校师生首先要树立起安全意识,做到未雨绸缪;

第二,高校管理者应当填充好安全管理的空白,如安装监控设备、增加安保人员等;

第三,安全教育应当渗透到日常教学活动当中,让安全教育从日常点滴做起;

第四,安全教育形式可多样化,如邀请经历过事件的人员来现身说法,也可参考外国的立体教育,让学生学会应急处理等。

此案件当中学校老师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刑事责任的话应该不行,因为考虑到正常的孩子这样的情况下不会做出过激的行为,因此缺乏期待可能性,刑法不会追究。但是民事上是逃不了干系的。作为老师本身有勤勉教育学生的义务,但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而训斥是可以的,但也得掌握尺度不能用其他脏话狠话。否则造成孩子心理伤害即使法律不追究,道德上也会谴责。

从这个事件上来看,老师确有过错,有损害事实,也有因果联系。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说明责任应当由学校承担,但是老师从公平原则考虑,应当承担补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