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
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收入的100%为发放基数,转业士官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50%为基数发放。
四川省
义务兵每人每年6000元,退役士官每人每年7000元。
贵州省
每年3600元。
云南省
每服现役1年按部队退役金4500元的80%计发。
西藏自治区
服役两年的义务兵退役后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50000元,每超期一年增加10000元,此补助标准从2013年实施。
陕西省
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平均数减去部队发放的年退役金的2倍。普通士官在领取义务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的基础上,再根据士官本期服役年限,每一年按照退役当年义务兵经济补助金的 5%给予增发。
甘肃省
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一次性给予发放。转业士官政府安排工作有困难的,按照义务兵兵役优待补助金标准发放后,每多服役一年增发上年度全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青海省
按照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义务兵按2年计发,一期士官按3年计发,二期士官按4年计发,三期士官按5年计发,四期士官按6年计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
对退役义务兵、服役不满12年的士官,每人40000元标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义务兵(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2000元);服役满5年以内的士官(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2000元);服役满6年至11年的士官(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3000元);服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基数50000元)+(服役年限×3000元)。
海南省
每服役1年不低于5500元。2013年3月1日起实行。
重庆市
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城市义务兵不低于15000元、农村义务兵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发放。士官在城乡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含)起,每多服役1年增发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