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隔离收费标准
对于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外来人员的隔离费用,在满足严格条件的前提下,地方政府要求一些被隔离人员自行负担,似乎也算合情合理。鉴于隔离措施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基于普遍的行政法治原则尤其是比例原则,隔离收费应当满足两个标准:
一是隔离地点必须满足必要的质量标准,包括安全保障、饮食营养、活动空间、资讯传输和医疗支持等。简而言之,隔离不是坐牢,隔离措施应当仅以控制潜在的疫情扩散为上限,不得不当降低被隔离人员的正常生活水平。
二是收费仅以覆盖成本为限,不宜"发疫情财"。毕竟,考虑到"拒疫情于辖区之外"的动机和逐利天性,一些地方政府难免有高价收费的冲动。但公权不应成为赚钱的工具,更不能沦为"敲竹棒"的打手,否则将是对其合法性的极大冲击。
简而言之,疫情期间的适度人员流动和强制隔离,于公于私都属必要。对于隔离外来人员的收费问题,简单的判断标准应该是:非自愿选择者不收费、有功于大局者不收费、可能漏网者不收费、质次价高时不收费。
唯有如此,才能在护卫抗疫大局的前提下,利用市场规则实现相对公平的社会效果。建议在"一盘棋"的思路下,以上述准则为参考,综合协调各地隔离收费政策,避免地方各自为政、以邻为壑甚至"把抗疫当生意"的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