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法律对哪些人有优待政策?虽然不是人人平等但也相对人性化!

2021-01-16 07:44:44 作者: 清代法律对哪

  清代法令对哪些人有优待方针?虽然不是人人平等但也相对人性化!小编带来具体的文章供我们参阅。

  封建独裁年代,法令面前并非人人平等,这种状况不仅仅局限于布衣和官僚之间,在许多方面也所表现。量刑轻重,往往会考虑到两边的等级身份。此外,还有些人归于特别状况,在刑法上都有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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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类特别集体一旦涉入刑案,虽然案情、罪刑相同,而判刑、处分有别,即“同罪异罚”。了解这方面的状况,关于深入知道古代社会的复杂性是有利的。下面以清代法令为例别离来讲。

  第一类,有服制联系之人

  服制联系即古代的五服准则,即本宗宗族和外姻宗族之间的尊卑长幼以及血缘远近的联系。有服制联系的人之间的案子,有很大一部分归于品德道德问题,因此量刑有所不同。

  涉入刑案的两边有服制联系,承审官需取具宗族图谱即邻里、族长的证明,再依据服制联系量刑。凡亲属间相殴案子,长辈有犯,比俗人即无服制联系的人减等科断,卑幼有犯,比俗人加等科断,它表现了古代法令对亲属间尊卑长幼等级联系的保护。服制联系越近,同罪异罚的距离越大,如俗人之间一般斗杀,打死人判绞监候,而后代殴祖爸爸妈妈、爸爸妈妈死者,判凌迟处死,祖爸爸妈妈、爸爸妈妈殴伤违犯教令的后代致死,只判杖一百。

  亲属相盗,长辈、卑幼各比俗人减科,服制联系越近,判罚越轻。期亲,减俗人五等,大功,减四等,小功,减三等,缌麻,减二等,无服之亲,减一等。其立法的意图是保护宗族的友善与关爱,凡属同宗亲属,不管亲疏远近,道义上都有祸患相助的责任,理应周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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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令上虽无肯定的责任,而关于因贫穷盗窃本家资产的本家人予以宽恕,以为与本无相恤责任的俗人不同。亲属联系越近,越有周济的责任。迫于饥寒以外的盗窃,则酌情予以加剧处分。

  亲属相奸,则比俗人加等科断,服制联系越近,判罚越重,不管尊卑长幼,仅凭服制的远近判罪之轻重,比方缌麻以上亲、缌麻以上亲之妻、妻子前夫之女、同母异父姐妹通奸,男女皆杖一百、徒三年,强奸者,斩监侯。与从祖祖母、从祖姑母、从祖伯叔母、从祖伯叔姑、从父姐妹、姨、兄弟妻、侄妻通奸,男女皆绞立决,强奸者斩立决。

  亲属相奸,在古代道德品德方面归于严峻的乱伦行为,古代法令予以严惩,比一般人之间的相同行为要判刑重得多,这是激烈保护这方面的道德品德。

  第二类,良贱联系

  良,指的是身份位置不高不低,因此不存在法令判处上加减要素的一般布衣,法令上称为夫君、良。贱,指的是贱民,如奴婢、皂隶衙役、倡优及堕民、乐户等,法令上称之为贱。

  法令规则:“凡良贱相殴、良贱相奸,夫君有犯,减俗人一等科罪。奴婢有犯,加俗人一等科罪。”一般人之间斗杀命案,判绞监候,而奴婢殴夫君,伤重笃疾,便判绞监候,殴伤致死,判斩监侯。而夫君殴别人奴婢,不管斗杀、故杀死者,皆判绞监候。这是其时奴婢社会中身份位置尚低人一等的表现,至清末予以废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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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类,贵族、官员之法令特权

  贵族,是有尊贵世袭身份之人,法令中有“八议”,其间“议亲”、“议贵”,都指的是有法令特权之人。这儿的“亲”,是皇室宗亲及外戚,“贵”是“爵一品及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指子爵及以上伯、侯、公及更高之爵,文官、武官三品以上,散官是官员爸爸妈妈或祖爸爸妈妈、曾祖爸爸妈妈及妻所封赠的荣誉性官阶。

  假如是男性之光禄大夫、荣禄大夫、资政大夫、通奉大夫(此为文散官之一、二品),建威将军、振武将军、武显将军、武功将军(此为武散官之一、二品),女人之夫人(一、二品)。这些人及其祖爸爸妈妈、爸爸妈妈、妻子后代违法(罪大恶极在外),法司不得私行勾问,须奏闻皇帝,得旨后推问,所议拟之罪仍须皇帝判决,无非是酌情而予以不同于一般人的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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