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宰白鸭”?清代司法制度的漏洞和弊端!

2021-01-18 09:23:16 作者: 何为&ldq

  何为“宰白鸭”?清代司法准则的缝隙和坏处!今日给我们带来了相关内容,和我们一同共享。

  在封建社会之中,王朝的准则怎么是很要害的问题,虽然其时属所以帝制家天下的形式,皇帝个人的才能是个要害,但皇帝再圣明或许再不胜,终究是人而不是神,所以这时分准则就起到了很大的效果,好的准则往往会使皇帝治国事半功倍,反之,欠好的准则往往会变成亡国之灾。

  比如明朝共同的监、阁共理国政的准则,使皇帝能够定心的偷闲,因而明朝自中后期今后,皇帝多怠政,偏偏还没有大权旁落。反面教材则是唐玄宗李隆基在位时期,为了便利开疆拓土,改动开国以来的“内重外轻”的准则,给予边远当地节度使当地的军政大权,又构成关中一带重地军力不如边远当地的“内轻外重”状况,变成了安史之乱,使唐朝由盛转衰一蹶不起。

  能够说准则的好坏是一个王朝存在多久的要害,那么今日宋安之就以清代“宰白鸭”的现象,来说说清代司法准则中的坏处。

  何为宰白鸭呢?

  在清人笔记中,关于“宰白鸭”是这般记载的:福建漳、泉二府,顶凶之案极多。富户杀人,出多金给贫者,代之抵死。虽有廉明之官,率受其蔽,所谓“宰白鸭”也。先大夫在谳局,尝讯一斗杀案,正凶年甫十六岁,检尸格则伤有十余处,非一人所能为,且年稚弱,似亦非力所能为,提取覆讯,则供口滔滔汨汨,与详文无丝忽差,再令覆述,一字不误,盖读之熟矣,加以驳诘,矢口不移,再四劝导,始垂泣称冤,即所谓“白鸭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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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白了便是古代的有钱有势有位置人家,遇上人命官司今后,花大钱去收购没权没势的人来替代真实的凶手去认罪守死。由于顶凶者没权没势,更是由于金钱而自动去送死,所以被人任意戏弄,好像白鸭一般,因而俗称为“宰白鸭”。

  也便是说“宰白鸭”这种现象,其实便是顶凶案的一种俗称。

  这种状况在清代乾隆时期开端,在福建、广东一带大规模呈现,后来跟着时间推移,南边数省呈现这种状况亦是层出不穷。

  那么为什么会呈现这种状况呢,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

  一、司法的不完善之处和有坏处存在

  清代的顶凶案在审理进程中有两个律例:“称与同罪门”和“有事以财恳求”门。

  这两个律例的相关条文,在乾隆朝到嘉庆朝可谓是屡次修正和完善,究其原因是由于没有太大的效果,所以才屡次修正。

  当然还有坏处地点,一般来说顶凶的案件都属所以死刑案件,依照清制斩绞人犯解审到督抚,也便是杂乱的复核审判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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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准则的原意防止冤案产生,所以要将人犯一级一级的往上递解,但递解人犯的本钱较高,偏偏朝廷没有完善的准则规则这个费用怎么报销,所以官员往往只能推给下面,让下面的小吏去敲诈人犯家人亦或富户也好,筹到钱就好,亦或加剧下面的摊捐。

  比如福建、广东这些当地的死刑案件,往往是家族之间的大型械斗形成的,每年的需求递解的人犯不在少数,本钱天然很高,所以当地官员关于这类案件往往不用心处理,甚至不想走正规程序,关于其间的顶凶猫腻天然是故意忽视。

  而且一般呈现大型的械斗伤亡,官员会受到处置的,所以往往费尽心思的将其分为多起寻常命案来处理,更没有心境在乎其间是不是有顶凶问题了。

  还有便是乾隆四十八年,上一任湖北按察使汪新以贿属顶凶重案不能究出实情,率行审转,降三级调用”。朝廷的处置原意是让下面官员以此为戒,今后仔细审理案件。

  成果形成了许多当地官员为了防止处置、考成、处理积案的主意,为了自己的宦途,要么一条道走到黑,哪怕有顶凶猫腻,也是维持原判究竟。要么是想尽各种方法避实就虚,不走正规程序了,或许将大型械斗工作拆分为一般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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