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的地方官制是什么?地方官制有哪些特点?

2020-12-11 20:59:24 作者: 南宋的地方官

  南宋初期基本上沿用唐五代旧制。行政机构分州、县两级。宋太宗今后,又把全国分为若干路,路相当于唐代的道、元代的省。这就变成为路、州、县三级。下面趣前史小编就为我们带来具体的介绍,一同来看看吧!

  县是当地行政机构最低一级,自秦汉今后,历朝沿用不革。宋代的县,设县令、县尉,作为一县的长官。大县还设有主簿一员。《长编》卷11载,开宝三年(公元970年)规则县官的定制:“县千户以上,仍旧置令、尉、主簿,凡3员;户不满千,止置令、尉各1员,县令兼主簿事;不满四百,止置主簿、县尉,以主簿兼知县事;不满二百,止置主簿,兼县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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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宗熙宁今后,令二万户以上的县增置县丞一员,县丞次于县令而位在主簿、县尉之上。南宋时则撤销县丞。宋制县的长官称县令。但往往看到史志记载多称为知县,这是宋代当地官制的特色。知县便是知县事的简称。据《长编》卷4载,宋代为了加强对当地政权的操控,从乾德元年(公元963年)开端“命大理正奚屿知馆陶县、督查御史王祐知魏县、杨应梦知永济县、屯田员外郎于继徽知临泛县。常参官知县,自屿等始也。”这是由皇帝直接派遣京官带本官去掌管一县之政,即所谓知县事,也便是一县的首要长官。知县有别于县的本官县令,由所以派遣。

  州等于秦汉时的郡,隋唐今后改称为州。州的长官,隋唐皆设刺史。赵匡胤立宋初年,鉴于唐末五代之患,削州镇之权,“令文臣知州事”,这今后,派二品以上的官员充当一州的长官;首要也是为了便于皇帝的直接操控。为了更有效地加强操控,又设通判与知州彼此操控、监督。《长编》卷4载,宋太祖乾德元年(公元963年)“始命刑部郎中贾玭等通判湖南诸州”,其时由于湖南刚刚平定,多留用后周时的旧官员,所以宋太祖才命刑部郎中贾玭等通判湖南诸州,意在操控这批留用官员。后来开展成为操控、监督州府长官的一种定制。

  《宋会要辑稿·职官》卷47说:“通判,州各1人,与长吏均理,州府之政,无不控制,藩府或置两员,广南小州有试秩充通判兼知州者。”又云:“知州,掌郡国之政令,通判为之贰。”通判这种官的权位有些特别:论官位,通判在知州之下,仁宗曾经规则,朝官充通判者,历两任即可升为知州,天圣六年(公元1028年)改为三任方得充知州;论职权,则通判不但可与知州同理一州之政(州府公务须经知州与通判签议连书方许发下,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与守臣通判签书实施),并且,作为皇帝的耳目,所部官有功过及职事修废,可直接灵通皇帝。因此不能简略地以为通判便是知州的副职,其时人视之为“监州”,则更契合其身分。

  宋代以府、州、军、监并称。大体说,凡政治、经济、军事三者兼重的当地设府,有驻重兵的军事区域设军,工业区如煮盐、冶铁等重要区域设监。府的位置比州略高一些,因此,稍大的州,则多升为府,升府的州,一部分是沿用唐五代旧名,一部分是由于皇帝未即位时所封或曾是任官之地。派往知府者一般都是比较重要的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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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在唐代是一种军区,只管兵戎,五代今后,逐步与行政区没有多大不同,至宋代则成为兵、民、军、政合一的行政区域。但凡唐代节镇地点仍保存其号角,也有加给新改的号角,这种称为节度州。但还有一种称军的当地,不是节度州,而是由县升的,或领数县,或并不领县。这种军往往仅比县略高一级。设军的当地,一般是在边境,也有是在关口要地。宋太宗时期,军的建置最多,总共有34个,其间在河北、陕西与契丹、西夏接壤的边境所建置的就有15个。在边境区域设军,是为了适应制御外敌的需求,而在内地的关口口设军,则首要是为了易于弹压兵民的暴乱。

  例如彭州灌口镇(今四川彭县),乾德四年(公元966年)置永安军,后一度废为县,和平兴国三年(978年)改称永康军,据《长编》卷274载,其批文称“永康军正控两山六州军关隘,昨据张商英奏请废为导江县。若非军官,实缺乏弹压,可令复古。”五代的军,治所与县治同处一所,而隶属于州;宋代因削藩镇兵权,撤销支郡准则,所以军便得与州府并排。至于监,实际上与县差不多,但因其直属京师,不为州县所辖,因此也同列于州。监亦有领县者。府、军、监的设官,大体与州类似,《神宗正史职官志》说:“知州事,通判州事各1人,府、军、监事如州,视地望重轻,以资级应选省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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