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点刑狱公务是京朝官,直接向皇帝担任,但长时间派驻在外,参加当地业务。不是当地官员却有比当地官员更大的权利处理当地业务,并监督所辖州县的官员。
其官员的遴派,开始须辅以武臣为副使,后尽用文臣。其属有检法官一员,干办官一员。检法官担任检详法令事宜,干办官,即干办公务的简称,责任不定,被派遣处理各种业务。
据《宋史・刑法志》载:“凡管内州府十日一报囚帐,有疑狱末决,即驰传往视之。”这一段话大体上说明晰提点刑狱官的工作方式。
虽是代表朝廷监督一路所辖州县的司法审判活动,但遇到疑难案子,则需求其亲身处理并直接参加当地业务。提点刑狱公务一职除担任本路司法刑狱业务外,亦负有巡察辖境,稽考簿籍,举劾官吏之责。
宋代的知州作为行政长官兼理司法,但在其下设有专职司法属吏。掌管检法议罪的称为“司法从军”,掌管查询审问的称为“司理从军”。州有权判处徒刑以上直至死刑的案子,但重大案子和死刑案子有必要上报刑部和路的提点刑狱公务司。
县级的审判组织以知县亲审为准则,处断杖打以下的案子。县所属的镇岩官,处理细微案子,以“笞刑”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