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在我国封建开展史上,是一个私有制高度开展,商品经济空前兴旺,科学文化繁荣昌盛的前史时期,也是一个表里对立杰出,社会关系激剧改变的朝代。下面趣前史小编就为我们带来具体的介绍,一同来看看吧!
宋朝既是我国封建统治十分重视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前史时期,也是我国古代法制成果的顶峰。
宋代司法组织有中心司法组织和当地司法组织之分。中心司法组织包含刑部、大理寺、审刑院。
宋代大理寺为中心最高审判组织,首要担任评断全国务州县报请复审的刑事案子。审刑院是神宗前为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操控而增设的中心审判机关,后并人刑部。刑部的功能首要是复核大理寺所评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子及官员叙复、昭雪等事。刑部正副长官分别为尚书和侍郎。
审刑院是皇帝为了厉行封建中心集权制而设置的。这是不同于以往的,是我国前史上绝无仅有的司法组织。
宋太宗于淳化二年(公元992年)以“慎刑”为意图设置审刑院于禁中。北宋王朝是在唐末五代长时间割裂割据,社会动乱的基础上树立起来的。史称:五代浊世,本无刑章,“藩镇嚣张,专杀为威,朝廷姑息,率置不问,刑部按复之职废矣。”
北宋王朝树立后,“时全国甫定,刑典废弛,吏不明习律令,牧守又多武人,率意用法。”在这种情况下,宋太祖在加强中心集权的一起,大力整饬司法审判次序,建隆三年今后凡大辟一概要报请刑部复查。
宋太宗即位后,要求诸州长吏“每五日一虑囚”,又制“听狱之限”,期限审结案子,以防延迟。雍熙元年,令诸州十日一具囚帐及所犯罪名。系禁日数以闻,俾刑部专意纠举尸淳化二年,置诸路提点刑狱司,进一步约束当地司法权利,所以,“赏罚刑政全部收了”。
司法权敏捷向中心政府会集,因而,太宗设审刑院对大理、刑部断复的案子详加评议,是强化中心司法机关组织建设,防备因大理寺、刑部“用法之失”导致冤假错案的一项办法。
而设审刑院的直接动机则是“法官议居道安狱,依违粗莽,皆坐迁谪,因置审刑院。”将其视为“患中书权太重”而采纳的切割。
审刑院在其长官知院事下又设评议官6人。其责任首要是复核大理寺所裁断的案子,实际上是代表皇帝操控司法。
其时凡属上奏的案子,皆须送审刑院存案,再交大理寺断复,然后再回来审刑院评议,由知院或评议官写出书面定见,奏请皇帝判定,审刑院的设置是皇帝直接操控司法审判权的典型体现。
《宋史》卷一百九十六记载:“帝虑大理、刑部吏舞文巧低,置审刑院于禁中,以枢密直学士李昌龄知院事,兼置详议官六员。凡狱上奏,先达审刑院,印讫,付大理寺、刑部断覆以闻。仍下审刑院,详议申覆,裁诀讫,以付中书省……”
凡狱奏之事,均先送达审刑院,先后交由大理寺、刑部断覆,之后仍交给审刑院,由审刑院详议官详议,最终判定。
审刑院实际上成了皇帝亲理讼案的最高司法组织,刑部、大理寺失去了对讼案的决定权。中心集权近乎到达了无与伦比的程度。全国讼案,刑部、大理寺没有决定权,而由皇帝一人掌管在手。
宋代在当地司法组织上不同于曾经朝代的是在当地设立了专门的司法职务,有专门的司法人员。而以往的朝代都是当地行政官员直接行使司法权。
宋代当地司法组织分路、州(府、军、监)、县三级。其间开封府是北宋京师,虽与府、州、军、监同级,但在司法上权利较大。
宋淳化二年对路的司法监督设置提点刑狱官。宋真宗时,以“京朝官”外出充当,称提点刑狱公务,其首要责任是督查本路司法刑狱,并对各州的死刑案子负有评复的责任。
提点刑狱公务的权利很大,各州的大辟案须先上报提点刑狱公务司,再由提点刑狱公务司上报中心。由此可以看出,当地司法虽由县州两级分层掌管,但有必要是在皇帝派遣的督查官的严厉督导之下。提点刑狱公务是皇帝为确保中心集权对当地的有用办理,而派到当地的具有特别含义的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