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官员俸禄之优厚,在中国历代封建王朝中是数一数二的。下面趣前史小编就为我们带来具体的介绍,一同来看看吧!
据《宋史·职官志》的记载,宰相、枢密使一级的高官,每月俸钱三百千(即三百贯),春、冬服各绫二十匹、绢三十匹、绵百两,禄粟月一百石;当地州县官员,大县(万户以上)县令每月二十千,小县县令每月十二千,禄粟月五至三石。
正俸之外,还有各种补助,如茶、酒、厨料、薪、蒿、炭、盐诸物以致喂马的草料及随身差役的衣粮、伙食费等,数量皆相当可观。
宋真宗时外任官员不得带着家族,而家族的生活费则由官府财务供给,月供米、面、羊等生活用品。此外,还有“公用钱”(即招待费),如节度使兼使相公用钱可高达二万贯,并且上不封顶,“竭尽续给,不限年月”。
公用钱之外,又有“职田”。诸路职官,各有职田,两京、大藩府四十顷,次藩镇三十五顷,直至遥远的小县,尚有七顷。且“外官占田,多逾往制”,由田户租种,官员坐收渔利。
北宋实施官员高俸制,意图在于养廉。这在北宋皇帝及其有作为大臣们的心目中是十清楚确的。正如宋太宗所说:“廪禄之制,宜从优异,庶几丰泰,责之廉隅。”(《宋史·职官志十一》)因此,北宋从宋太祖至徽宗,都曾为百官养廉而不断增俸。
北宋少量官员也曾提出高俸养廉问题。如范仲淹在“庆历新政”施政纲领中就提出:“养贤之方,必先厚禄,禄厚然后能够责廉隅”,“使其衣食得足,……然后能够责其廉节,督其善政,有不法者,可废可诛。”(《范文正公集·答手诏条陈十事》)
王安石在熙宁变法期间,不只增了官俸,并且发了“吏禄”。官与吏习惯上通称官吏,但在宋代,官与吏功能尊卑有严厉差异。
官由朝廷除授,籍在仕版,查核升官办理之权在朝廷,且按朝廷规则的禄格收取俸禄;吏则或出于召募,或应于差役,是各级官府及其部属部分的各类就事、办理人员,无俸禄,靠克扣、纳贿和侵渔大众为生。
《宋史》对恶吏、赃吏,尤其是狱吏、仓吏、府吏等贪赃掊克甚至致死人命等恶行多有揭穿。
如熙宁三年八月,神宗发现仓吏侵克欺盗军粮严峻,因此命令创建“仓法”,或称“重禄法”,本着“增禄不厚,不行责其廉谨”的指导思想,首先给仓吏以厚禄,岁额一万八千九百贯。
但一起又立法对赃贿者施以重罚:给禄之后,如再侵克纳贿,“计赃钱不满一百徒一年,每一百钱加一等;一千流二千里,每一千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徒罪皆配五百里外牢城,流罪皆配千里外,满十千即受赃为首者配沙门岛。”(详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4,熙宁三年八月癸未)
其实,在国家经济条件答应的情况下,恰当添加官吏俸禄,进步其物质生活,是必要的,是功德,但假如把它作为防贪养廉的手法,以为“禄厚则人知自重”,“高俸以养廉”,这便陷入了认识上的误区。
事实证明,北宋的高俸制并没有“养”出官吏们的廉。
其实,官吏的廉与贪,主要是由其不同的精力质量、品格寻求决议的,而不是由俸禄的多寡“养”成的。在平等俸禄的情况下,往往是廉者自廉,贪者自贪。廉者是苟非吾之一切,虽一毫而莫取;贪者则是利用职权,唯利是图,弃廉耻而苟得,鬼使神差,志在必贪。
最明显的案例是在“公用钱”和“职田”上。此制意图本在养廉,对此,廉者尽归公有,贪者则“私以自奉,去则尽入其他”(《宋史·向经传》)。其泾渭竟是如此清楚!
质言之,以高俸养廉只能是一种仁慈的、片面的希望,而把实际中人道的复杂性看得太简略了,甚至误以为廉与贪是俸禄的多寡“养”成的。
禄厚,终有止境,而贪官赃吏的欲壑则是无底黑洞,决不是任何厚禄所能填满的;且贪官赃吏既无品格,何来“自重”!关于本来就没有的质量,岂是厚禄所能“养”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