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药被禁赛1年以上或无缘国家队,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1-03-22 12:55:04 作者: 涉药被禁赛1

  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应当在本办法与《反兴奋剂规则》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其章程和相关反兴奋剂规则。

  第十二条 国家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负责所属运动项目的反兴奋剂工作,制定反兴奋剂工作计划,明确反兴奋剂工作职责和责任,提高管理人员反兴奋剂意识和能力,加强对国家队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和管理,监督地方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履行反兴奋剂职责,开展所属运动员及有关人员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调查。

  第十三条 按照“谁组队、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国家队反兴奋剂工作职责由负责备战任务的国家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等单位承担,省级及以下运动队反兴奋剂工作职责由相应的省级及以下体育主管部门承担,同时配合做好入选国家队运动员的反兴奋剂工作。

  相关单位应设立专门的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反兴奋剂工作,加强兴奋剂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开展反兴奋剂业务培训,提供物质条件保障,履行反兴奋剂职责。

  第十四条 运动员管理单位包括运动员所属单位和有资格代表运动员进行注册的单位。

  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加强药品、营养品、食品的管理,监督和协助运动员填报行踪等相关信息,对所属运动员及有关人员涉嫌的兴奋剂违规主动进行调查,配合兴奋剂检查与调查。

  第十五条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运动会规程负责运动会反兴奋剂工作,制定与本办法和《反兴奋剂规则》一致的反兴奋剂规定,开展兴奋剂检查、宣传教育等反兴奋剂工作,在其管理权限内对兴奋剂违规作出处理。

  第三章 反兴奋剂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国家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运动员管理单位、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应当重视和加强反兴奋剂宣传,积极与媒体合作,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反兴奋剂宣传工作,提高体育运动参与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国家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运动员管理单位、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应当全面推进“拿干净金牌”核心价值观为基础的反兴奋剂教育,共同构建反兴奋剂教育预防体系。

  国家反兴奋剂机构负责制定反兴奋剂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学校包括高等体育院校、体育运动学校和业余体校等应当开设反兴奋剂教育课程或讲座。

  第十八条 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建立反兴奋剂教育考试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国家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运动员管理单位负责实施反兴奋剂教育考试制度,并将其作为运动员和辅助人员入队入职、注册和参赛的必要条件。

  国家反兴奋剂机构负责制定反兴奋剂教育考试制度实施细则,并指导实施。

  第四章 兴奋剂检查与调查

  第十九条 兴奋剂检查包括:

  (一)列入国家年度兴奋剂检查计划的检查;

  (二)经国家反兴奋剂机构批准或者同意的委托检查;

  (三)国家体育总局指定或者授权开展的其他检查。

  第二十条 国家反兴奋剂机构负责确定兴奋剂检查程序和标准,管理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组织实施兴奋剂检查,指导和监督委托兴奋剂检查的开展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禁止未经国家体育总局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兴奋剂检查;禁止无检查权单位或者个人以兴奋剂检查的名义采集运动员样本的行为。国际组织实施的兴奋剂检查依照《反兴奋剂规则》和有关国际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国家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运动员管理单位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行为开展调查。

  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应当收集、评估和利用信息与情报,对其中可能存在的兴奋剂违规开展调查。重大、复杂的兴奋剂事件,由国家体育总局组织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和相关单位开展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