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桩命案,看乾隆的杀伐决断

2020-09-21 21:42:52 作者: 7桩命案,看

那个案件的死者因为欺凌他人,结果导致被人失手打死,最终给与杀人者减刑处置。

所以此案初审时,念在行凶者不足十岁,打算判为流放、赔钱等较轻处罚。

但是,乾隆皇帝认为,本案的凶犯不仅率先挑衅,还伤人性命,为彰显法律的公正,判处刘縻子“缓决”,也就相当于死缓,需要坐牢至其十四岁,才可以恢复自由。

乾隆帝此举也是为了向天下表达“赦幼”要与“惩恶”兼顾起来的原则。

由此可见,在清代的未成年人犯罪处罚之中,十分看重是否为“凶手先撩”,如果凶手为寻衅一方,绝不可一味包庇和同情,必须严惩。

老王:现在一些小孩,没到14岁就已经不得了了。得治。《驳案汇编》载,“其赋性悍凶,尤不宜遽为矜宥,自应监禁数年,以消其桀骜不驯之气”。

故事源自《驳案汇编》卷二 十岁以下幼童殴毙人命拟绞

04

断案不可偏信

郝旺虎与妻梁氏结婚已五年,但是梁氏性情彪悍,常常抱怨家里穷。

母亲师氏选择了隐忍不言,梁氏却越来越过分。

端阳节那天,梁氏故意不做午饭,师氏与她理论,结果老人一气之下去了邻居家。

丈夫郝旺虎回到家中得知了此事,气的喝起了闷酒。

梁氏开始了作死的表演。

当着丈夫的面大骂师氏,虽然师氏并不在家,但是郝旺虎借着酒劲抄起菜刀,喝令梁氏闭嘴。

梁氏本着不作死就不会死的态度,冲上去夺刀,结果被丈夫“醉后向扎,梁氏殒命”。

在清代,做妻子的辱骂丈夫的父母,本身就属于罪过。

根据“妻骂夫之父母而夫不告官擅杀”的律例,郝旺虎最多也就会判杖刑一百。

亲朋邻居也都反应梁氏往日里确实过分。

但是,大清时期判案十分重视一点,不可只听信一人之言。

郝旺虎行凶时,关于“辱骂父母”的说法只有他自己的一面之词,且师氏不在现场,故而本案有“因醉闹起衅”的重大嫌疑。

乾隆帝最终认为,日后倘若有父母刻意为凶手开脱罪行,就可以让行凶者逃避惩罚的话,有违律法公道。

最终,本案改判郝旺虎绞刑,秋后处决。”

老王:取老婆小心点。《驳案汇编》“若因此而拟杖完结,则凡父母在堂者俱得恃脱卸有路,可以别故凶毙妻命,徒开好杀之风而启狡饰之渐,殊非辟以止辟之道。”

故事源自《驳案汇编》卷二十一 夫殴妻至死

05

取证量刑务必精准

在清律之中,“抢夺”与“强盗”的判定有十分类似的地方,但是其刑罚结果却大不相同。

农成英、农成振两兄弟外出途中遇到了黄贵元、凌恒等7名同乡好友,几人在一起聚餐饮酒。

当蔡福珍等人挑着几担子钱路过,被农成英看到,于是心生歹念。

他纠结众人,准备抢了这批钱,这些人仗着酒劲儿,全都答应应允下来。

众人在他的带领之下,尾随了蔡福珍等人一夜,最后在选择在山坳之中埋伏。

待到蔡福珍等人路过之时,众人一跃而出,农成英将蔡福珍戳伤倒地,随后凌恒用尖竹棍刺中蔡福珍,导致其当场殒命。

不知道农成英、农成振家中用了办法,这个案子后来拟判定为这九人在中途偶遇,并不是早有预谋,属于见财起意,并非预谋劫杀。

最后经过重新梳理证据,乾隆帝改判为“农成英著即处斩枭示。凌恒蒂著即处斩。余依议”。

一字之差,谬之千里,刑罚的判定必须充分考虑案情和证据的准确性。

老王:古代也有典型的判例法。《驳案汇编》栽,“律法虽周,无成案每虞出入;五听具备,而实缓犹待称量” 《大清律例》载“人少而无凶器者为抢夺,人多而有凶器者为强劫。又名例内"‘众'者,三人以上:称谋'者,二人以上”的规定。”

故事源自《驳案汇编》卷七 抢夺驳改强盗

06

“用药迷人”究竟该当何罪

有一个叫贝开富的人使用迷药将人迷倒,并夺取了财务,被官府擒获之后,准备判个“斩候”。

但是根据大清刑部的条例,也曾经有酌情考虑,判处流放的,一时不知该如何处置。

根据乾隆帝的旨意,在清代判定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下药者究竟有无杀人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