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否已经得逞,只要施药者已经有了杀人的念头,那么一定是要遭到严惩。
可当施药者并没有杀人之心,事情也因为败露而未成功,可判处发配为奴作为惩罚,以示从轻发落之意。
而现代判案看重的是取证环节,至于下药者到底有无伤人之心,由于法律中有“存疑不捕”原则,所以如果没有过硬的证据,判定起来确有难度。
但尽管如此,已经形成了用药迷人的犯罪事实,不论有无伤人性命,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公道自在人心,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同时,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因为防人之心不可无。
老王:防人之心不可无《驳案汇编》载,“此等用药迷人之案……而用药者本有杀人之心,自应将该犯问拟实斩……不得以未经得财稍为宽贷。”
故事源自《驳案汇编》卷七 用药迷人例
07
戏杀留养
杜五和岳三两人同村,平时关系很好。一天,两人见面之后,又开起了玩笑。
岳三掐住了杜五脖子,杜五情急下闪避的同时,顺手一推,结果岳三撞到了锅台,眉角磕破了。
次日,岳三饮食行动均无大碍,伤势也见轻,于是自己解开了包布。
谁成想,岳三在第三天的时候突然出现抽风症状,随即身死。
根据当时的法律,当受了不足以致死的轻伤,在数日之后死亡的,伤人者判杖刑和流刑,而不至死。
但是在复审的时候发现,岳三在案发之后第三天就死了,不属于“数日之后”的判定。
根据《大清律例》关于“因戏杀人”的条例,准备拟判处绞刑。
但是,乾隆帝在最终定夺此案的时候,认为杜五并没有主动欧伤他人的意愿和做法,同时他家中还有七十五岁的老母,又是独子,所以改判为“杜五著丛宽免死,照例发落,准留养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