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这一时期俄国的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竭力使生活的各个方面服从于巩固君主专政,维护贵族统治阶级的利益。对此,费奥凡·普罗科波维奇的论证说明了彼得一世对俄国司法体系改革的出发点:专制君主有权干预任何事务,只要这是"祖国的特殊利益所需要的"。
在彼得一世统治期间,法律成为贯彻君主和统治阶级意志的重要工具。俄国公布的法律条文出现了第一次爆发式增长,彼得一世在位期间颁布了近3500条法律。专制制度的国家以"共同利益"为借口,实际上却竭力使臣民的生活服从对统治阶级有利的严格规范,法律的规定事无巨细,乃至在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琐事中也要树立服从"精神"。
这一时期的法律主要有3种形式——诏令、条令和章程,绝大部分法律都是以单个诏令的形式颁布的。在彼得一世时期,对现行法律做了重大修改的最重要的诏令是1714年的一子继承法、1722年的官秩表、1723年关于法院形式的诏令。条令是为专门的主管部门颁布的法律汇编,其中包括各种指示和程序规范。
第一部条令就是1716年的《军事条令》,它不仅是一部军事法汇编,而且也是一部刑事和诉讼法典,不仅对军人,而且对所有地方行政长官均具有效力。1720年颁布了《海军条令》,《海军条令》的刑事条款基本上沿用《军事条令》的内容,但也对在军舰上的犯罪行为做了专门说明。
另一种形式的法律——章程则用来规定调配各新机关的编制和组织。这类文件中最重要的是《总章程》(1720年),它对国家所有机关的供职守则进行了纲领性规定,具有普遍性。海军委员会和造船厂管理章程(1722年)的下达同样具有重大的意义。
该章程中的一系列规定,如监督人员的管辖范围,委员会检察官的权限等,均是所有机关必须遵循的。其他一些章程,如军需总监部章程,度支委员会章程等,则主要对本主管部门有效。其中宗教章程(1721年)具有某种特殊地位,它除规定宗教事务委员会的人员编制和职权外,还包括教堂的物质权利规范。在彼得一世时期,虽然一直在试图整理旧有的和新颁布的法令以编成统一的法令汇编,但由于新旧法律之间的矛盾及新法的不断增加和修改,这项工作一直没能取得成果。
另外一些新占领地区的情况与本土相比还有所差别。乌克兰的司法情况就比较复杂一些,基本上无论是法官还是民众还在遵循习惯法,而乌克兰的贵族阶级和富裕的哥萨克上层则竭力想用立陶宛规约代替习惯法规范。除习惯法之外,在彼得一世统治时代,在乌克兰具有效力的不仅有俄国政府的命令、条令和章程,盖特曼发布的法令也具有法律效力。
波罗的海沿岸地区的情况则特殊一些,这里的贵族和商人被特许保留他们在瑞典统治时期享有的各种权利和特权。以利夫兰公国和爱斯特兰公国"贵族阶级和地方自治局"的名义,或是以里加市、雷瓦尔市的名义提出的各类协议条款,保障了波罗的海东部沿海地区的日耳曼人享有的那些特权。
这类条款是波罗的海日耳曼人中的上层同俄国军事统帅就他们转入俄国国籍的问题所签订的条约。这些条款后来则载入了1721年俄国同瑞典签订的尼什塔特和约,得到了进一步确认。
因而,在波罗的海沿岸地区仍实行旧有的法律,即由瑞典国王和波兰国王的诏令及法令、地方自治会长的命令、里加大主教的命令,乃至利沃尼亚骑士团的命令及地方风俗习惯汇总编纂而成的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