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的法治:权力和利益的重新分配

2020-10-08 15:16:37 作者: 历史上的法治

台湾学者许倬云在《万古江河》一书中指出:“秦始皇统一中国,将秦国已实行的制度施行于全国,汉承秦制,大体未改,但是经过三四代的逐渐改革,专业的文官构成统治机构的主体。从此以后,中国的皇帝不得不与庞大的文官集团共治天下,内廷与外朝的区分,颇同今日企业组织董事会与公司抗衡相似。

”法治作为一种社会实践,是历史发展的产物,而不是逻辑演绎的结果。考察中国法治历程,要把法治作为历史现象、历史事实加以审视、发掘和剖解。正如萨维尼所言,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法治演变的过程也是一个民族自我发展的理性过程。

历史变迁常常从细微之处开始。

中华帝国的官僚法治进入明清之际已经显露出不合时宜的窘态,于是乎“经世致用”思想也在法治层面开始发酵萌生。黄宗羲将批判的焦点对准君主专制,期冀用“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以使得天下人“各得其私,各得其利”。王夫之则认为皇帝视天下为一己一姓之私,只能陷入专制的怪圈,对官吏的管制也难以真正实现:“法愈密,吏权愈重;死刑愈繁,贿赂愈章。”要想真正管住权力,就必须把帝国变为立宪国。这种用历史眼光看待和理解法治,将法治理想构建在厚实的中国历史和中华民族日常生活之上,显示出现代法治意识在中国的启蒙和觉醒。

可见,中国古代政治运作中限制权力的方式与西方思维迥异,彰显出政治的复杂面貌和法治的深彻渊源。

因此,在建设法治中国的道路上,吸纳思想、引进概念、移植法条并不是根本路径。如何整合融汇中西法治思想,培植构建中国法治的思想体系,是一个目前亟待正视 和解答的问题。在建设法治中国的今天,确有必要认真梳理和系统盘点中国法治的思想资源,从历史角度了解和认知法治思维,以历史素养把握和运用法治规律,将法治中国的的愿景构建在坚实而厚重的中国古代历史和中华民族日常生活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