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的法治:权力和利益的重新分配

2020-10-08 15:16:37 作者: 历史上的法治

西汉·司马迁《史记·商君列传》:“有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这是记载的商鞅变法中“徙木为信”的故事。这里所表达的,不是要探究当时是不是法治社会,重点要强调的是,在那个时期的国家,建立了适应当时政府和社会,甚至于人民所认可的法律信息,首先要解决的是法律体系制定者得到社会的认可,也就是法律信息的有效性得到政府和社会的认可。

商鞅已经懂得了利用信息传递的有效功能。“认可”即是法律信息能够在政府和社会中无限制的传递下去,也就是“人”对这一法律信息对权力和利益的界定分配保持满意。

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认为,法律的任何部分都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只能是在历史中存在、在历史中展开的法律。所以说,法治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而是在历史长河里长期沉淀下来的。

“我国法治的历史从周代的贵族法治到现代的民主法治,其间大体经历了君主法治、帝制法治、专制法治、官僚法治四个阶段。”

早期“贵族法治”的根本核心是礼治,用行为规范来维护宗法等级制,用血缘关系维系君王统治,用族权建设支撑政权运行,通过用“礼法和道德”约束权力和利益的合理界定和分配,这是法治的初始形态。

春秋战国逐步兴起的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将礼治与法治结合并用,主张二者不能分离,互为因果,“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这种礼法并用的法律信息模式构成了我国法治最初的形态和格局。这时的法治已经开始超越道德的单一约束,权力和利益的更多占有让有条件的规范,“早期的法治”, 逐步取代道德礼法对国家、政府和社会的权利和利益分配的统治地位。

战国时期的法家弃绝了西周以来的天命神权、君权神授思想,认为法律应当体现平民的意志,主张打破贵族对土地、对权力的世袭垄断,反对贵族擅权专权,倡导“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在法家那里,法律如同度量衡,具有平衡利益、规范行为、统一尺度、定分止争的功效。“吏民规矩绳墨”,法律是富国强兵、维护秩序的统治工具。法家重视法律的强制力,而否定道德教化的作用,认为“贤人之治”、“圣人之治”是靠不住的,“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法家虽然正视人性中“好利恶害”、“趋利避害”的一面,但是将法治与礼治、德治对立起来,主张“以礼服人”、“不务德而务法”,贬抑道德教化的作用,这实质上抽空了法治的道德基础。 仅仅靠严刑峻法树立法令的绝对权威是缺乏精神资源支持的。法家的法治主张是对分封和贵族宗法世袭制的修正和改造,也是郡县制和官僚委任制发展的必然结果, 是贵族法治逐步解体的表现。韩非的“法不阿贵”思想闪烁着平民法治的光芒。但是,法家思想坚持法律工具论,将法、术、势三者并论,过于强调国君的权势,所谓“人主者不操术,则威势轻而臣擅名”,从而忽略了法治的独立价值。靠权术而维持政治权威,难以夯实政治根基。法家法治的重心是治吏治官,但是治官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治民。质而言之,法家的法治只治臣民,不治君主,其理论不仅难以回答政权的合法性问题,而且为陈胜、吴广大泽乡起义埋下了种子。

秦汉以降,以文治武功为旨归的官僚法治日趋形成,与先前的贵族法治相比较,秦汉以后的帝制法治是一种相对进步的秩序构建。著名史学家钱穆先生曾言:“中国政治,实在一向是偏重于法治的,即制度化的,而西方近代政治,则比较偏重在人治事实化。何以呢?因为他们一切政制,均决定于选举,选举出来的多 数党,就可决定一切了。我们的传统政治,往往一个制度经历几百年不变,这当然只说是法治,是制度化。”虽然钱穆先生的观点颇多争议,但今天看来也有一定道理。我国古代社会的官僚法治包括官员的选任、监督等都有闪光之处,并非乏善可陈,也不能简单地以“法律儒家化”予以概括。法家的治吏传统一直覆盖秦汉以来的社会治理,维持着庞大中华帝国的权力运转。不加分析地把君主专制与人治画上等号显然是掩盖了我国古代社会运用法律治理国家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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